探析合同中的诈骗罪与纠纷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并且后者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有某些欺骗性的因素,则前者是合同诈骗罪;而后者则是经济合同纠纷,二者有本质不同。然而,在实践中,区别二者分界线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一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为经济合同纠纷。比如,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既可能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形式,也可能是经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又如,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行为,既可能是行为人出于经营困难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见财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占有目的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既可能是经济合同纠纷,也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经济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但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例如虚设担保固然是合同诈骗的一种手段,但不能据此认为凡是虚设担保的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虚设了担保,但目的是为了通过合同履行来实现商业上利润的,则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行为人签订合同以后,事实上没有履行,但没有履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可能是行为人的经营困难造成的。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①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②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和担保。③欺骗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瞒真象、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④履行合同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因此对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分析、判断。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1)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2)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合同纠纷是非常复杂的,必须从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二者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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