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摘 要:针对我国目前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存在法律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本论文对工程监理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在简单分析了我国当前监理体系制度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我国通信工程监理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监理法律责任问题,并有针对性的给出了完善我国监理体系制度的策略,对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法律责任机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关键词:通信工程监理制度体系;法律责任 1 引言   中国实施工程监理制度也已经有数十年之久了,目前的中国建设市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立不久,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加上中国的总体法治环境尚处于初创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方面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威胁到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成败。因此,迫切需要对我国工程监理体系制度进行完善。   本论文主要针对我国近年来兴起的通信建设工程,对其建设监理的法律机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从中找到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理制度构建策略与管理方式,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2 我国监理体系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建设监理事业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一是建立了建设监理的基本框架,理论上正在系统和完善;二是写入了《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而确立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三是建立了一支蓬勃的监理队伍,监理单位4000多家,从业人员20余万;四是取得了显著业绩,积累了一系列工作经验。全国多数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都全面有效地实施了工程监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 作文 /zuowen/   但是,由于建设监理制度我国的实施历时尚短,长期以来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的影响力还时常起作用,人们对建设监理尤其是监理责任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什么?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制约监理事业的发展。承担责任,就意味着有风险的存在,调研表明,无论是公众,还是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都对监理风险认识不足,我国已做入世承诺,外国独资咨询、监理公司在2004年被允许进入中国市场。所以国内监理企业当务之急就是树立风险意识,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在现有制度下,我国监理都面临着哪些责任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清,进一步加大理论研究,以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制深入,健康的发展实属必要。 3 我国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法律责任问题探究 3.1 监理法律责任分析   (1) 监理的行政责任   监理的行政责任是指监理的当事人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理需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可以归纳如下:   ①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论文网   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③ 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允许的范围承接工程的;   ④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⑤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⑥ 监理工程师因自身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对于监理的上述违法行为,一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监理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对监理工程师发生过错的,一般通过暂停执业、罚款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形式处罚。   (2) 监理的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监理的刑事责任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于监理单位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其民事责任,《建筑法》、《合同法》作为部门法律,已经做出了合乎法理的规定。但是,从法的适用角度讲,的确是显得过于宽泛,不够具体,不利于实施。所以,笔者认为急需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以便于操作。 论文网 3.2 完善监理法律制度的对策   (1) 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立法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为了加强与国际接轨,应不断研究各国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析比较国内建设工程咨询监理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的差距,以便为中国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虽然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规定,但比较原则,只有两条,可操作性差。建议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3) 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中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源自于国外的工程咨询或项目管理,但与国外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又有很大差别。目前还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为了加强与国际接轨,应逐渐由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转变,从而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与监理服务。真正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以工程咨询监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   (4) 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毕业论文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的时间不长,各项制度都不完善,还没有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全面规定。但是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的需要,积极开展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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