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设想

摘 要: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与复杂程度也日益增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人们都在追求更加公正、平和、经济和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更加尊重当事人纠纷解决中的自治和自律。

尽管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本文在针对现有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仲裁调解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也称为"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关于ADR的内涵和外延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

在美国,ADR是指除法院判决以外的一系列纠纷解决程序;在法国,ADR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之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1]。

本文是基于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论述的。

知识产权一种"私权",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保密性、技术性、专业性等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在某种程度上ADR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方式。

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其简便、灵活的方式改变了诉讼周期长的审理局面,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时间、节约了成本。

并且充分尊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保障了当事人纠纷解决中的地位。

还有利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声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加强,纠纷数量也不断上升,并且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解决时间比较长,影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实现。

所以合理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构建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己成为释放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实际操作中,比较常用的是调解仲裁, 在实际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仲裁在发挥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特有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它们的局限性。

调解,缺乏立法上的规范,尤其是民间调解更是没有相关的立法对其程序进行规制,调解结果也没有法律的保障,使得调解进程中当事人有所顾忌,调解协议难以达成[2]。

另外调解在带给当事人解决纠纷方便自由的同时,也可能随之带来不公正的调解结果。

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也存在着问题,例如:仲裁范围的局限性导致了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都能够提交仲裁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为了及早制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证据和财产,常常需要申请诉前禁令和诉权产权保全等,而仲裁往往缺乏保全措施[3]。

由于仲裁调解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仲裁调解在实务中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发挥的作用并不大,所以笔者在此,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几点设想。

一、制定并完善ADR方面的相关立法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完善的ADR法律,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范围。

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ADR的法律地位、确立ADR的基本原则、界定ADR的适用范围及规范ADR的操作程序等问题。

目前我国仅有《人民调解法》、《仲裁法》规范着调解仲裁这两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这两部法律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其中《人民调解法》主要规定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规则,对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及专门调解机构的调解规则没有规定,而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传统的民间调解机构难以承担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所以针对知识产权专门机构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法律应该尽快出台,明确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专门调解机构等新型民间调解机构的作用、地位、程序和调停方法,使其能很好的调解发生在行业内部或具有新型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

另外应该在《仲裁法》首先立法明确在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仲裁的情况下,而仲裁协议效力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该合同争议是否可以仲裁;其次扩大知识产权仲裁范围,在著作权领域中,应当立法明确将提交仲裁的争议不仅仅限制在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在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纯粹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人身权纠纷也可纳入仲裁范围;在专利和商标领域,也应立法明确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的可仲裁性。

二、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ADR机构   (一)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民间调解机构,知识产权纠纷通常需要专家的力量和专门技术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的解决,所以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民间调解机构应该是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新趋势。

另外,专业的调解机构也需要专业的调解人员,知识产权纠纷能得到好的解决,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是很高的,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经验,这就需要我们重视对知识产权调解人员的培养及相关实务人才的培训。

(二)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并制定专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仲裁规则,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的同时又能做到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当然这一机构的高效运作也离不开配套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仲裁规则的支持。

专门仲裁规则的制定应当充分的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提高对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缩短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周期;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员的选任制度等。

三、建立调解仲裁融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双轨制"制度   每一个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有各自的优点或缺点。

解决实际纠纷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权衡利弊,选择最优解决方案。

我们可以有意识地将两种事物结合起来,让它们相互配合、发挥其各自的优势、相互弥补各自的不足,达到它们各自单独运作时无法达到的效果。

仲裁调解的结合也是这样,当这两者相结合时,无论从公正性、效率和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可接受度的角度都会优于单独的一种方式。

调解最大的好处就在于能够有效的消除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对峙性,通过双方和第三人的共同努力,倾听对方对问题的看法和解释,并提出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双方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仲裁的优势在于在法律的规制下由仲裁员做出公正的裁决,其仲裁的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方面得到法律的保障。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发挥调解仲裁两种制度相结合的优势,一种方式是"调解仲裁法",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能致力于自行协商解决,当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行业协会等中立民间组织居中调解,在调解失败后可以要求转入仲裁程序,由仲裁员根据仲裁过程所认定的事实做出终局裁决

另一种方式是"调解仲裁法",这种方式首先由争议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做出仲裁裁决,这是一个保密的仲裁裁决,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仲裁员担任调解员得情况下,促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调解陷入僵局,则之前的仲裁裁决立即生效。

调解仲裁相结合的"双轨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制度,赋予了当事人纠纷解决中更大的自主性,而且降低了纠纷解决的对抗性,同时也保障了纠纷解决结果的强制力。

调解仲裁在这样一个结合的制度中,也契合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

参考文献:   [1]袁泉 郭玉军. ADR——西方盛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热门制度. 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1),89.   [2]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

[3]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作者简介:简月(1986—),女,仡佬族,贵州遵义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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