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舞弊审计研究

摘要:企业应收账款是在销售交易或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

应收账款企业销售收入的重要体现形式。

企业的销售如属于赊销,即销售实现时没有立即收取现款,而是获得了要求客户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权利,就产生了应收账款

因此,应收账款通常是审计的重点领域。

关键词: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审计舞弊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

应收票据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应收票据舞弊表现 1.1使用时违法违规 主要表现为:(1)在非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

(2)商品交易在没有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情况下故意使用商业汇票。

(3)保管票据的人员可能将本企业所拥有的应收票据私自用于其本人、亲属或其他企业的非法抵押,给本企业带来潜在经济风险。

1.2设置账户时浑水摸鱼 主要表现为:(1)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故意使应收票据的种类、签收日期、票面金额、承兑人、利率含糊不清。

(2)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使得“应收票据”核算缺乏详细性,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1.3会计核算时混淆黑白 主要表现为:(1)将不属于应收票据的经济业务列作应收票据处理。

如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混淆核算。

如将应收账款业务列作应收票据;(2)虚构应收票据业务,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粉饰经营业绩;(3)发生了应收票据业务,却不进行核算,虚减收入,虚减利润,达到偷、漏税金的目的;(4)销售商品已取得货款,却列作应收票据,将货款予以贪污或挪用。

1.4到期收回时消极对待 按现行制度规定,商业票据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汇票到期,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承兑人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款。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的经办人为了谋取私利,不积极组织催收,收取了对方好处费后故意到期不回收,长期挂账;有的单位故意将已收回的“应收票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长期挂账,达到挪用收回款项的目的。

1.5计提坏账准备时无中生有 按照现行制度,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的单位为了虚增管理费用,将应收票据的余额也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从而达到虚减利润,偷漏税金的目的。

2应收票据的具体审计案例 2008年12月20日,某企业将一张票面金额200万元、利率2.16%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票据出票日期为2008年10月21日,规定期限为90天,开户银行按2.475%贴现贴现

企业账户显示实得贴现款1995852.72元。

审计在记账凭证附件中,无银行出具的有关原始凭证。

企业2008年12月20日所作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1995852.72财务费用4147.28 贷:应收票据2000000 通过对应收票据测试,审计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了这样的记录:经查,某企业2008年l2月份持有带息应收票据一张,系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出票日为2008年10月21日,票据期限90天。

经计算,票据到期日应为2009年1月19日,企业于2008年l2月20日持票到银行贴现

截至贴现日,企业已经持有票据60天,贴现天数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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