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具有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的互联网域名知识产权的新兴部分。

由于它特有的全球唯一性的特征和注册时实行的不审查制度,使域名的管理和保护商标、企业名称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发生冲突。

解决冲突的途径是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和事后个案处理,解决冲突的原则应是“商标特殊保护和申请在先”的原则。

自从域名在网上火起来以后,因域名注册引起的各类纠纷日趋渐多,概括起来,就是注册域名与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致使拥有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权利人想利用WWW宣传自己或传播信息的行为受阻,因而引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权利人与域名持有人的纠纷。

而要避免和解决这些纠纷就不能不涉及到域名具有什么法律性质,它本身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它与商标商号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等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域名的法律性质  所谓域名,即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为了便于记忆,现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符号了,在网上它有确认和区别其他网址的双重作用。

域名作为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一种智力成果,不是知识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新颖独特的构思,并将构思具体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所取得的新的成果,它是一种以思想为内容的精神财富,同时它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途径,因而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所以,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无形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应当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

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厂商名称权等客体有着明显的区别。

域名商标的区别在于:(1)商标要求显著性,而域名则不要求显著性。

(2)商标具有地域性,即除了驰名商标以外,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

不同国家,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甚至可以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

但是域名则要求具有严格的唯一性,因为Internet是一个全球性的计算机网络,所以作为区分网络用户的域名应当具有全球性,即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应当是唯一的。

(3)一般来说,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

域名不同,一个域名未经注册则不得在Internet上使用,即注册是使用的前提条件。

(4)商标注册上是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注册时,不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而且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的规定,所申请注册商标不能在相同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而在域名注册上,国际域名注册没有条件限制,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国外注册公司(诸如NSI—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I—DNS国际化域名系统公司)所采用的是“先注先得”的原则,并无国界和行业的限制。

国内域名注册除要求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外,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也只是要求企业申请域名时,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域名注册的申请书,就会得到批准。

如在国内注册中文域名时,所申请的域名只要不与他人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完全相同,则可注册成功,而不必考虑这一中文域名是否侵害了有形市场中已经确认下来的知识产权(如企业名称、字号、商标等)和无形市场中已经相对明确的知识产权(如网站名称),即在注册过程中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5)因商标引起的争议,可由商标管理机关―――国家工商局处理,而由于域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发生纠纷,域名管理机构则不负责裁决,而是由法院处理。

域名厂商名称商号)的主要区别在于:(1)域名具有绝对的唯一性,而厂商名称则不具有全球唯一性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厂商名称只是在登记机构管辖的范围内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同一机构管辖范围内不同行业也可以登记相同厂商名称

(2)域名注册和使用是收费的,域名管理机构向域名的使用者每年收取一定的年费,如果使用者拒绝缴纳,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域名域名使用单位交纳年费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对注册的续展,即域名是有使用期限的。

厂商名称不同,企业一旦取得了某厂商名称以后,不用定期向登记机构交纳使用费,不用续展,即厂商名称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上看,域名商标厂商名称都有极大的差别,所以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将域名视为既有知识产权互联网上的延伸,而应认定域名知识产权的新兴部分。

二、域名的管理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及其解决  域名注册的不审查制度使域名注册简便、快捷,促进了网络的迅速发展,但也使域名的管理和维护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商标、字号等商业标志)的保护发生冲突。

由于域名注册无地域和行业的限制,以及其严格的唯一性的特点,使域名一经注册,不仅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相同行业的具有相同名称(或商标、字号)的企业不能以此注册域名,而且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不同行业的具有相同名称(或商标、字号)的企业也不能以此注册域名,这不仅使不同类别或地域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域名注册、使用以及保护方面发生冲突,使一些持有商标权的企业无法正常利用自己的商标(字号)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笔者认为,要解决网络域名商标商号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应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解决冲突的基本途径  解决域名商标商号等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途径,目前实际中主要有两条,一是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这主要是对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管辖的中文域名注册而言);二是事后(由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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