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一、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二、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接受当地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要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收费合理。

四、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备案并符合第三项条件的服务机构在广东省爱国卫生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违法经营,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被注销工商登记,在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况,当地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将撤销备案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