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内容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统一法公约

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

可以预计,公约在未来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因此,研究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公约的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是理解和运用整个公约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就此展开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关键词: 公约 适用范围 总则The Analysis on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SGAbstrac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hereinafter called cisg)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substantative convention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relations since its effect in 1988.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which have a wide trade relations with China are States Parties to CISG, excluding England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importance of researching CISG is very obvious.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discuss part one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SG because this part is the premise and basis for understanding and applying the whole convention.Key Words: CISG Sphere of Application General Provisions一、 公约适用范围概述。

公约作为统一的国际实体法,可以被当事人直接采用和在一定条件下自动适用,克服了利用冲突法规则选择准据法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但是公约不能解决所有与国际货物销售相关的法律问题,不仅它本身规定不适用于某些合同争议,而且就销售合同法应有的范围看,公约也仅仅规定了一些主要问题,“本公约适用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公约第4条)。

至于其他法律问题,如合同的效力、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

二、 公约适用范围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1、 公约营业地位为标准来决定销售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遗憾的是公约没有给营业地下定义,尽管“公约”起草过程表示永久性的企业是必须的,货栈和卖方代理所都不算“营业所”。

由于各国代表对“营业所”有不同的理解,最后的意见是由裁判机关考虑可以界定营业地的相关因素(如组织权限、营业活动情况),在个案(case by case)的基础上确定“营业所”。

当乙方或双方都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这个“营业所”标准就会引起麻烦。

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位其营业地┈”以此表明哪一个营业所应被用来确定一项交易的国际性。

但即使这样也可能会含糊不清——“营业所指与合同和履行合同关系最密切的那个营业所”(下划线处即笔者强调处)。

这样,在有一个营业所合同的签订关系比较密切而另一个与履行合同义务关系比较密切的地方,关于那个营业所是相应的“营业所”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秘书处评论①指出,“其中的短语‘合同合同的履行’是指交易的整体,包括与要约承诺及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因素。

”但是秘书处的评论并非公约的正式评论,实际上,公约没有任何正式评论,因此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仲裁庭是否会采纳秘书处评论中所说的从整体性的角度来确定营业所是个未知数。

然而,第10条第1款的后一句“但书”又限定了在从多个营业所进行选择时可用的事实,范围定在“当事方”都了解的事实基础上,才能签订有约束力的合同

这就要求谨慎的当事人合同内明确说明他们认为各方的哪一个营业所与“合同有最密切的关系”,以解决可能的指代不明问题。

2、 根据公约第95条,缔约国可以声明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以防止公约的扩大适用

中国做出了保留,因此,中国的“公约”版本就是,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就不适用了,虽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法律

例如: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如果中国法律适用,是由国内的《涉外经济法》或《合同法》而非公约来调整双方当事人合同

即使诉讼是在法国,即一个没有提出这种保留条款的缔约国,为了说明第1条第1款b项,中国不是一个缔约国

但是,如国缔约国没有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则公约可以通过国际私法规则得以间接适用

例如:当事人甲的营业所缔约国A而当事人乙的营业所不在缔约国内,A国没有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合同中也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如果仲裁庭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决定适用A国法律,则应适用公约而非A国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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