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案件恢复立案的听证审查程序

「内容提要」对执行和解、债权凭证、中止执行案件的重新恢复立案执行,是当前执行立案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立案前的听证审查,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将产生积极效果。

「关键词」立案; 恢复执行; 听证审查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债权凭证、中止案件重新恢复立案执行的在法院的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法院这类案件执行案件中的比例普遍超过20%,有的达40%以上。一般的做法是:只要当事人重新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法院就给予立案,而不对这类案件是否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进行审查,故立案后有许多案件因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执行程序中重复操作,达不到执行效果。既造成法院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加剧了当事人法院工作的不满,致使一些案件年复一年的在法院各职能部门转来转去,迟迟得不到执行,造成执行效率低下,社会反响强烈。

执行过程中,法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但要由申请人到立案庭重新立案。这种做法有两个弊端:一是案件数字统计不准,一个案件可能经过几次恢复执行后都不能执行完毕,导致“案生案”,统计数字增大;二是容易丧失执行时机,恢复执行如果先向立案申请,经立案审查后转到执行局一般要经过2-3天的时间才能进入实际执行阶段,往往会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此,有的法院恢复执行不再立案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执行局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由执行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或线索进行调查。这样既方便了申请执行人,又提高了执行效率,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活动。笔者认为,要改变这一局面,优化司法资源,出路在于执行方式的改革。在改革中转变执行思维,调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调动当事人参与调查被执行财产状况的积极性。具体来说,在执行方式改革中引入并改良执行听证程序,对执行和解、债权凭证、中止案件恢复执行进行立案前的听证审查,不失为解决执行效率低下问题的一剂良方。

一、在执行局建立执行听证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经庭长审查,局长批准,决定是否给予立案。不论是否决定给予立案,均书面向当事人答复并写明理由。

二、对当事人请求恢复执行申请实行排期开庭并专门制作“出庭通知书”和“诉讼指南”,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使当事人“按图索骥”,积极收集相应的证据及证据线索,以便在听证庭上围绕申请进行答辩。

三、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听证庭上除了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外,必须释明法律,对当事人不明白的事情进行法律宣传和释义,使当事人明了:如果其在执行中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相应证据,则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四、听证完毕,合议庭在做出是否准允立案决定时,须说明准允立案的理由及合议庭确定的执行线索,使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有章可循;对不准许立案的,说明本次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详尽告知当事人

那么对执行和解、债权凭证、中止案件恢复申请进行执行听证的意义是什么?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将执行和解、债权凭证、中止案件恢复执行审查纳入执行听证的范畴,符合当事人参与的原则,有助当事人防范执行风险。在以前对这类案件立案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就给予立案。有些案件执行人虽然没有执行能力,但申请人却抱着只要申请立案法院就得给予执行法院执行不了,就向法院要个说法的目的,对明明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反复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结果导致同一个案件法院多次重复立案,多次换人执行也没有取得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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