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走向选择

[关键词]审计体制改革;维护完善;加强人大监视;***监视  [摘要]我国审计体制改革走向的现实选择应完善、维护现行审计体制,加强人大对审计机关监视;采取审计监视与***监视相结合、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做法;制订审计机关负责人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并严格执行;建立乡镇的审计监视机制。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建立20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随着我国经济跨进新的阶段,审计体制需要改革创新。

当务之急是,审计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应当对我国审计体制20年的实践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估,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鉴戒国外经验,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面向未来,面向世界,明确审计体制的改革走向,理顺审计体制的创新思路,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笔者以为,在探索我国审计体制改革走向这个上,有着宽广的思维空间。

一、现行审计体制20年的实践经验,为审计体制改革走向的选择提供了第一个宽广的思维空间。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审计体制是“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分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我国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监视,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

20年审计的成功实践,极其有力地证实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

现行审计体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地方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

由于地方审计机关的职员编制、经费来源、福利待遇等都依附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赏罚都取决于地方政府,导致实施审计监视的主体与被审计监视的对象共处在一个利益主体之内,同时接受同一首长的领导。

这就使审计机关的同道常处于矛盾之中,审计机关对某些涉及地方政府利益的审计事项不得不采取“回避”、“让步”态度,在作出审计处理时,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首长的“意向”,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的选择。

这在一定程度上了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审计体制20年的实践经验,为审计工作者探索今后审计体制改革走向提供了宽广的思维空间,可以大胆地设想如下:  设想之一:将审计机关政府序列中划出,隶属人大领导,以提升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设想之二:现行审计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维护现行审计体制,完善现行审计体制,使其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服务。

而不是推倒重来。

设想之三:大胆创新,独辟门路,博采众长,创立起全新的具有特色的审计体制,使审计机关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向世界各国多种审计体制博采众长,为我国审计体制改革走向的选择提供了又一个宽广的思维空间  参加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150多个成员国的各具特色的审计体制有很多可鉴戒之处。

在150多个成员国中,其审计体制通常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为立法型,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议会,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审计监视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治理活动。

,采用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比较多,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加拿大。

第二种是司法型,审计机关称为审计法院,具有司法性质,拥有司法权,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和权力,审计查出的题目可以启动司法程序迅速得到处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西班牙。

第三种为行政型,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在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视职能,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中国、瑞典和泰国。

第四种为独立型,审计机关独立于议会、政府司法机构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由国家首脑领导。

日本的检查院和韩国的监查院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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