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意识的不断宣传以及公正理念的深入人心等,各国的立法中以及人们的观念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也逐渐改变,使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但如今的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在各方面仍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本文首先阐述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然后介绍了国外各种非婚生子保护制度的发展,最后反观我国非婚生子保护制度的现状,指出了一些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探求出完善的方法。

下载论文网   一、我国非婚生子保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采用的是直接保护立法例,即直接用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规定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所以,我国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其中以《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主,此外也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个别案件的批复意见之中。

我国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均贯彻了子女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并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现行《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原意是不论子女婚生与否,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中体现出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关怀。

同时,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一规定给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他们在父母遗产的继承顺序、份额上均完全相同。

二、我国非婚生子保护不足  据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都是较为先进的,较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但是我们通过仔细分析,仍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1.立法上的缺陷  (1)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没有具体细化的操作规定,也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基本指导原则,因此在具体执行上存在不便,使得非婚生子女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2)《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对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是同等保护,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同等的权利并不是相同的权利,所以在实际中还是存在不平等之处;此外,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于医疗费等费用则没有规定,相比起详尽和细致的婚生子女相关方面的权利,则显示出了不公。

(3)我国立法未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的姓氏、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权利和义务、如何支付抚养费用、如何行使探望的权利和方式、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做强制性规定

即制度缺失,立法笼统;而对婚生子女在这些方面则做了具体的分类和详尽的规定,表现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未提高到应有的高度。

2.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古时的非婚生子女被俗称为"私生子",具有明显的鄙视之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传统思想虽然有所改善,但在很多国人的脑中仍占有一席之地,从而导致人们对非婚生子女产生"看不起"的心理,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们随意打骂、污辱、歧视等,极不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

3.制度设计上存在障碍  这方面以户籍制度表现的最为明显。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规定,给子女户口,必须要有出生证明、准生证、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等。

这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显然是很难达到的要求,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所以无法提供完备的证件去给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

而由于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上学难、社会保障权缺失、公民身份无法确认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使他们成为生活中的弱势群体。

4.司法实践中举证制度不合理  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要确认其生父,确定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而生父不承认其时,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要求生父与其作亲子鉴定,但是往往要得到生父的同意才可以(涉及隐私权)。

现实生活中,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生父,当然不愿认非婚生子女,因而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此时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便无法实现。

三、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  针对我国非婚生子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参鉴国外的一些先进举措,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  (一)确立我国非婚生子保护的基本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和无歧视原则)  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强调子女的最大利益和无歧视原则,并以此作为指导具体立法和实际活动中的总思想。

我国则缺少这些指导性的基本原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我国也应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无歧视原则,以此指导父母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指导非婚生子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详尽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立法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进一步对非婚生子权利的实现进行一系列细化的规定,从而全方位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真正实现其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

此外,也应该加大相应的法律监督力度,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好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三)简化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申报程序  针对我国非婚生子户口申报难的问题及其不利后果,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需要简化我国非婚生子户口申报程序。

具体来说,如果非婚生子女随母亲申报户口的,应当给予便捷化的处理,即准许其申报户口;对于非婚生子女需要随父亲申报户口的,需要要求父亲提供相关证明(例如亲子鉴定的证明等)。

结合上文谈到的认领制度,如果我国法律上确认认领制度,那么非婚生子女随父亲申报户口相对会容易很多。

(四)立法上取消非婚生子女之说  据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而非依据父母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从而一些国家取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划分,将二者统一为自然血亲子女,在立法上取消了非婚生子女这一不平等称谓。

鉴于此趋势,我国法律也应该尽快将"非婚生子女"一词摒弃,让人们用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目光对待非婚生子女,真正地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以及法律地位。

(五)加强政府的保障义务  当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自觉履行其抚养义务或者其他义务时,可以运用国家公权力来保障子女权利的实现;而对于处在生存困境之中的非婚生子女,政府应承担起相应的抚养义务,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六)加大法治宣传教育  加大有关非婚生子保护知识的宣传,可以消除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偏见与歧视,创造出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社会环境。

首先,我们应加大人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提高人们对人权和非婚生子女的认识,使人们明白不应该将父母的错误转移到非婚生子女的身上;其次,要宣传有关非婚生子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最后,还要加大公民道德宣传,使人们注意避免婚外性行为,提升责任意识。

即一方面逐渐消除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偏见与歧视,另一方面防止非婚生子女逐年增加的势头,为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结束语  西方有句名言:"上帝的磨虽然磨得很慢,但它始终在那里磨。

"公平、正义的磨也是如此,即使转的很慢,但它一直没有停息……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顺应了亲子法的发展趋势,符合人们对公正、平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不断健全,相应的制度将逐渐得以完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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