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解读:血缘立法的经典*

摘 要:唐律是中华法系的经典,更是血缘立法的经典。

唐律直接以血缘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文有77条,涉及唐代行政、民事、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诉讼等各个方面;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如凡人、奴婢、良人、皇帝等也以血缘为依据确定,因此唐律血缘主义特征是特别明显。

血缘唐律的密切关系根置于唐代自然经济结构、专制政治结构和亲尊文化结构,血缘关系透过家庭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血缘唐律的结合表明,血缘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调整的基础。

血缘关系法律关系的融汇,是中华法系一大特色,研究血缘立法,是丰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中华法系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唐律血缘关系自然经济家庭;中华法系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唐律血缘关系展开,血缘关系唐律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唐律502条,直接以血缘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文77条;其法律关系主体有家长、尊长、祖父母父母、夫、妻、妾、嫡、庶、继、子、孙、伯、叔、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袒免亲、慈母、亲、弟子、兄弟之子、同居、缌麻、小功、大功、期亲、斩衰、良人、部曲、奴婢、主司、官、里正、县令、府主、刺史、 皇上、皇后、师、凡人等,相当一部分法律关系主体是直接以血缘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凡人"也是一个间接的血缘关系概念,因为"凡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血缘较远;"部曲"、"奴婢"、"贱民"、"良民"等法律关系主体实质上也是按其血缘划分的;皇权也是依据血缘来行使的,皇帝宣称自己是上帝的儿子,是百姓的父母,"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1](P.6)实际上帝位是依血缘取得的。

上帝之子是虚,皇帝之子(开国皇帝除外)是实,唐律之目标首先是维护"龙"种的繁衍和特权,撩下神秘的重幕,最后看到的是血缘

因此应该把对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理解为血缘主义在唐律中的间接体现。

[2](P.32~35)第一,血缘是享受特权的法定依据。

不仅皇帝的直系血缘亲属享有特权,而且亲属亲属也因血缘而享有特权,"皇后小功以上亲"犯死罪,要奏请皇帝,由皇帝格外开恩。

较高级别的官吏也可以依血缘荫及亲属,如果亲属犯流罪以下,法定减一等处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七品以上官之亲属犯流以下之罪,不仅可以减等处罚,而且还可以用财物赎罪,"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3](P.34)总之,皇亲国戚、高官显贵及其亲属血缘关系,可通过议、请、减、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同罪而异罚。

第二,血缘关系是定罪量刑的标准。

实施同样的行为,因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血缘关系不同,法律责任就不同,一是有罪,一是无罪。

以告发他人犯罪为例,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4](P.432) "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5](P.435),祖父母父母犯了罪,或者有危害子孙本人的行为,子孙不得向官府告发,告者一律处死,不告是子孙的法定义务。

告发其他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即使所告情况属实,也属法律禁止之列,也要依亲等处刑,可见告有重罪,不告无罪。

但如果对与自己没有血缘的人,或血缘较远的人,知道其有犯罪行为,则必须向官府告发,不告有罪,"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

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

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

"[6](P.449)充分体现血缘是定罪依据的是对侵犯皇权行为的处置。

表现之一,如果亲属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罪,必须告发,大义灭亲,告发是法定义务,[7](56~61)"诸知谋反及谋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

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

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

"[8](P.427)表现之二,若家人犯罪,不论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首从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与家人有血缘关系,"除恶务尽",近亲要斩,远亲要流,物财没收,"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9](P.321) " 诸谋叛者,绞。

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三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10](P.325),这就是依据血缘而形成的"缘坐"。

第三,血缘关系是取得所有权的依据。

唐律不承认家庭成员个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力能力,以血缘为基准划分私人财产所有权,并由父亲行使。

父母父母在世时,禁止子孙分割家产和分户居住,"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11](P.236)父母去世后三年内,仍不能析产分家,"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12](P.236)对于家中的财产,晚辈不能私自处理,"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

[13](P.241)第四,血缘关系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姻大权由家长操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告知家长并听从家长的意见,"诸卑幼在外,……未成者,听尊长,违者,杖一百。

"[14](P.267) 唐律规定,同姓不婚,良贱不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一年。

缌麻以上,以奸论。

"[15](P.262),"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嫁,减一等。

离之。

"[16](P.269)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

官户娶良人为妻者,亦如之。

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

各还正之。

"[17](P.270) "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18](P.256)第五,血缘关系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

[19](92~94)继承分财产继承、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三类,而继承的一般规则按血缘确定。

财产继承的法定继承方式是诸子平均继承,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20](P.241)没有生育的人,为了延续血脉,可以从同宗中过继收养,"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21](P.237)如果收养下等人的子女为子孙,则要受罚,"诸养杂户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女.杖一百"。

[22](P.238)第六,血缘关系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托。

[23](15~18)唐律血缘构建了户赋制度,一个直系血缘近亲群体为一户,家长是责任人,承担交征税役的责任,"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

女户,又减三等。

"基层官员若脱漏户口,也比照家长的责任,按血缘家长责任类推,体现了立法者对血缘的依赖和重视,"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

……诸州县不觉脱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若知情者,各同里正法。

"[24](P.231.233)唐律规定,官员的家属如果接受官员下属的物质利益,官员和家属要处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部有所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所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其在官非监临及家人有犯者,各减监临及监临家人一等。

"[25](P.227) 2 血缘唐代的经济结构:自然经济的绝对优势"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事物的物质生活关系,"[26](P.82)那么首先应从唐代经济的"历史真实"中,去探求唐律血缘色彩浓厚的根源。

唐代经济是一个什么景象?从经济结构看,唐代是我国古代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时期,"唐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

每于驿边,起居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资财百万,家有绫机五百张。

"[27](P.1875)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唐代的商品经济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从整个唐代的经济结构看,商品经济仍处于萌芽状态,因学术界多有定论,此不赘述,在这里我只引用一个已大众化的命题:农业居于绝对的优势,工商业仅仅是零星的点缀,在唐代,仍是典型的自然经济

在这种经济背景下,"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需要的几乎一切产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28](P.1015) "广大人民都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必须通过商业才能获得的生活必需品为数不多。

" [29](P.666)那么自然经济是如何运行的?以下按产业类型来分析。

小农业是唐代主要的产业,它的劳动力组织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以血缘为纽带。

管子曾这样描述家庭生产的情形,"正月,令农始作,……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

"[30](P.16)生产者的劳动伙伴总是并且都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或儿女或父母,在翻地、下种、除草、施肥和收获的过程中,没有也不需要外人来帮助(也许农忙时亲属间有简单的协作)[31](P.9),也没有外人来分享一家的劳动成果(租赋除外),新唐书载:瀛州刘君良,"四世同居,族兄弟同产也,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32](P.5579)"。

几乎没有什么产品可以出卖,也没有必要买多少东西回来;几乎一辈子没有离开那块土地,一辈子不离开这个村庄;一切关系家庭中展开,一切矛盾在家庭中解决;血缘是组织家庭成员的纽带,也是解决家庭矛盾的依托。

如此,基础的血缘群体也是基本的生产单位,血缘关系是基本的生产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的关系也主要是血缘关系

只要看看经历了千年发展后的今天,农村组织生产对血缘关系的依赖程度,就可以想象血缘关系唐代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除小农业外,血缘关系也是组织手工业生产和商品经营的主要形式。

唐代的手工业有三种形式,家庭副业、家庭手工业和手工作坊,前二者是手工业的主要形式,也采取家庭劳动的形式,唐代诗人袁高和柳宗元对制茶的家庭劳动有这样的描述:"田辍耕农耒,采采实辛苦。

一夫且当役,尽室皆同臻。

"[33][P.3536] "日午独觉无余声,山童隔竹敲茶臼"[34](P.3948),全家男女老少共同劳动。

唐人元稹作《织妇词》,篇中有言:"东家头白双女儿,为解挑纹嫁不得。

"[35](P.4607)说明拥有较高技术的手工纺织仍以家庭劳动为主;宣州诸葛氏的制笔业,是家庭生产、世代相传。

[36](P.407)唐代的少数私营手工作坊,可能有较多员工,寿州刘清真是一个制茶作坊主,"与其徒二十人于寿州作茶"[37](P.160),这二十个徒弟不一定都是刘的亲属;但是绝大部分民营手工作坊,仍以家庭关系或家族关系为基础,组织生产经营,唐人李青是一个手工业作坊主,"家富于财,李为州里之豪氓,子孙及内外姻族近百数家,皆能游手射利于益都。

" [38](P.232) 有专家这样概括中国古代手工业劳动力组织形式:"中国城乡的独立手工业者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师徒关系为基础。

" [39](P.2)古代商业经营,与农业生产和手工劳动比起来,其经营形式涉及的社会关系要广得多,要把商品卖出去,就必然要与家庭之外的人发生关系,就必然超越血缘关系;但是一家店铺的从业人员往往是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类似于今天的个体工商户。

有洪州胡氏,家有五子,"家稍充裕,家桑营赡,力渐丰足",命"子主船载麦,泝流诣州市。

"[40](P.2794)还有一例:长安东市有一家专门出租驴作运输之用的店铺,父亲管店,小儿跟随客户到达目的地后,将驴牵回[41](P.2741)。

手工作坊之间和商人之间没有欧洲式的行会,"长期以来,中国工商业者已经逐渐习惯于对中国政权的服从和依赖。

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和宗族协作关系外,他们难以接受任何自治联合体的制度约束。

"[42]](P.1)可见,在唐代自然经济中,血缘关系是组织生产的主要形式,生产者也基本在血缘的区域内活动,血缘关系转化成了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

自然经济唐律呈现血缘主义特征的最深层的根源。

为了简便,以上表述可以归结为一个公式:血缘关系自然经济家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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