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精英主义”范式和“政府本位”理念

摘要: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是各界关注较多的一个“热点”话题。

而现时的诸种求解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英主义”思维范式,即视政府代理人为扭转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动力,由此使问题的解决陷入到“政府本位”的困境当中,从而无法谋求根本性的解决。

因此,走出困境的思路在于政府农民社会关系机制的重构,确立农民的主体性地位,组建基层乡民社会的“中间组织”,使之成为凝聚与表达农民自己利益的实体资源,让其自己说话;同时也借此实现“以社会制约权力”,改变民众在于国家基层代理人博弈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并对政府在活动中的“非规范性行为”进行抑制。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精英主义;政府本位观;软政权化;农民组织化 ; “三农问题”和“黄宗羲定律”是当前学界、政府及社会人士关注较多的一个话语。

所谓“黄宗羲定律”,是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对税赋系统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即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

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改一次,负担就反弹一次、加重一次。

事实也多是如此,“减负”年年讲,“负担”逐年增,已成为我国经济繁荣中抢眼的暗点之一。

如2004年7月部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监督;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中就指出,一些地方出现在农村乱收税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挤占、挪用各种政策补贴款,特别是少数地方仍组织小分队强制向农民收缴税、费等现象,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1]。

正因为此,为使治理的思路及政策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阶段而投向“治本”的高度,我们极有必要站在反思的层面上对先前的求解理念从决策学或方法论上做出一定的检视。

一、求解理念上的精英主义思维范式与“政府本位观”的困境无须置疑,“三农”问题和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可以说是政府及学界目前关注较多的一个“热点”话题。

而对于这一议题的求解,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不同的论者会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求解方案。

中央政府提出了城乡统筹、解决农民进城就业和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

学界就当前来看,总括起来有两种路径:一种强调“改革”,明确地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基本出发点,农民负担在减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并保持长期稳定,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另一种则从传统农业经济与现代经济的区别入手,提出要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最重要的是发展经济,实现经济的现代化,使每个人都能在经济增长的蛋糕中分得更大的一份”的结论。

当然,与此相关的,还有论者不断呼吁进行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解放农民的身份;强调农村应当建立与完善农业税费制度以公平税赋,以及建立规范的体系,优化财税支持结构和提高政府财政效率等论旨。

汇总上述的诸种方略和求解理念,若作仔细思考,实际上不难发现,其共通之心路都是一种精英主义的思维范式

直接地说,就是问题的解决最终是要依赖政府及其代理人来进行,强调它们是扭转农民负担过重的力源,而理应是初级行为主体——基层社会的广大农民则无缘参与税费改革运动中,反而是居于被动、坐享其成的位置。

这显然是一种官本位,或者说是国家本位的理念。

由于体制与观念上的原因,中国人的习惯是任何地方一出问题,就寻求依赖政府来解决。

农民问题也是如此,许多人一提到农民问题,就把希望寄托于政府的作用,寄托于政府的力量。

这种思路,不仅是与现代化的精神相违背的,而且也是将税费改革成功与否之关键转化成为对政府及其对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的抑制上来。

这样,问题也就在于,政府的管制能力,究竟还有多大。

客观言之,现在的各级政府,根本不可能保持上个世纪50年代的政纪政风,因为现时的向经济转型背景下政权机构,其扮演的角色已经不在是改革开放前的一个对国家意志的贯彻及对上级指令、政策的服从与执行的“代理型政权经营者”;而是一个已经转化成为既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又是谋求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等多重角色于一身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2]。

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冈纳•缪尔达尔在《世界贫困的挑战》一书中所说的,不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存在着程度不等的“软政权化”,社会普遍缺乏对法规和政令的敬畏,各级政府机构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去随意释解政府颁布的法规与政令,“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法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为一己私利进行交换”,同时也是依据自己的私利来决定政府法规和政令的执行与否[3]。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自然也不例外。

而且,值得指出的是,税费改革所要革去的也正是这些政策执行者的既得利益。

所以,在此约束和政府的“要求”之下,指望已经患上“寻租”饥渴症的“政策工具”来抑制税费的增加,减轻农民负担,不能说是与虎谋皮,至少也可以说是苍白无力!其结果,一方面是基层的乡镇政权在中央政策的驱迫下采取了“强有力措施”以制止农民负担反弹,另一方面又不断增加寻租机会。

弄来弄去,最后的受害者,还是弱势集团——农民和低收入阶层。

这样的事例,可以说在中央政府的“强令”之下仍是屡见不鲜、俯拾皆是:如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取不易乱开口子,一些地方便在农民的“发展费用”上变换花样、“巧”做文章,在中小学乱收费便是如此,据粗略,2002年底至2004年2月底,安徽省价格举报中心接到投诉电话1355个,其中927个反映农村中小学收费混乱。

收费名目繁杂,如补收杂费、搭伙费、班费、讲义费、考务费、桌椅费等,有的学校强迫学生缴纳费、以“给教师发钱”为名明目张胆地要钱。

再如税费征取中的违规操作现象。

有的地方把应当“缘事而设、协商收取”的收费项目固定化,且违规多收;有的地方乱立名目、新开口子、加重负担。

安徽凤阳县一些乡镇在农民建房办证的5元“工本费”上叠套新费,强制性地累加到了数百元。

有的地方仍在继续收取早被废征了屠宰税等税种。

有的地方搞了一张看似中规中矩的“负担卡”遮人耳目,卡内卡外两本帐、两张脸。

[4]凡此种种,都是以“多收的钱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为由,替违规违法之举找借口、逃脱责任的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寻租”行为。

而且也说明了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乡镇政权经济实力的增长和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改革开放前比),它是以更“积极的态度”来扩充自己的政策和制度空间,同时也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国家和上级政府的政令。

这也就是国家凭借“政策工具”或者说是“制度规范”自上而下地要求将税费改革落到实处的困境之所在。

经济学已经充分证明:经济制度制度的变革,绝对不能没有经济利益主体的自主参加,并发挥作用。

否则,制度变革的绩效会大打折扣[5]。

也就是说,以“官本位”、“政府本位观”等理念为支撑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路径,是税费改革难以彻底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的一个束缚。

因此,要想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改变传统的依赖政府与依赖“干部”思路。

也就是说,谁也当不了农民的救星,只有农民放在制度交易的公平地位上才能使其自主地去解放、拯救自己。

“救星”、“父母官”的思路是精英主义的,其只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起着某些作用。

而且现代化的实质是个人的自主与自由的发展[5],所以,要从农民个人、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寻找解决问题的钥匙。

;二、彻底走出“黄宗羲定律”的关键所在——政府农民社会关系机制的重构如前所言,“黄宗羲定律”的核心是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在经历一段时日下降后的“反弹”,即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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