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近体诗“黏对”的定义 近体诗的定义

复旦大学的杨柳老师在《关于近体诗黏对”的定义》一文中对比了两种关于近体诗黏对”的定义,分别以王力、张世禄先生为代表,并得出结论:近体诗的“黏对定义中还是要考虑到诗句的第二、四、六字,即“黏”是指上联的对句和下联的出句的第二、四、六字必须平仄相同,“对”是指同一联中出句和对句的第二、四、六字必须平仄相反。

作者反对王先生的以第二字作为标准的定义,赞成张先生的以二、四、六字同时作为标准的定义

结论的正确与否,关键要看得出这个结论的逻辑过程是否正确。

杨柳老师认为黏对格律诗的判断标准,凡是二、四、六字不合黏对要求的,都不是律诗,并以孟浩然、薛据、王昌龄、杜甫、黄庭坚等人的六首诗为例。

所举孟浩然《送吴悦游韶阳》如下:五色怜凤雏,南飞适鹧鸪。

楚人不相识,何处求椅梧。

去去日千里,茫茫天一隅。

安能与斥�,决起但抢榆。

杨老师认为:此诗押《诗韵》平声虞韵,中间两联可算对仗,句数字数也符合要求:如果黏对只看第二字,那么“色”与“飞”对,“人”与“处”对,“去”与“茫”对,“能”与“起”对,又“人”与“飞”黏,“去”与“处”黏,“能”与“茫”黏,这样一来,此诗就应该算是律诗

但是实际上,此诗首联对句第四字“鹧”与出句第四字“凤”失对,颈联出句第四字“千”与颔联对句第四字“椅”失黏,所以人们公认此诗是古风,并不是律诗

就是说:此诗不是律诗,是因为相关的字失对或失黏。

为了说明第四字的重要性,还举出了失对或失黏的两个第四字。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把第四字改成符合要求的字,那么此诗就是律诗了。

可以尝试修改如下:五色怜凤雏,南飞适“山”鸪。

楚人不相识,何处求椅梧。

去去日“万”里,茫茫天一隅。

安能与斥�,决起但抢榆。

这样,“山”与“凤”相对了,“万”与“椅”相黏了。

这种修改基本不错,但是此诗仍不是律诗,因为律诗的根本标准是平仄句式,而不是黏对!具体说,格律诗的第一个要求是每个句子都必须是律句,然后才是黏对

孟浩然的原诗多句不合平仄要求。

律句的要求,每句第二字确定以后,第一句“凤”字应该平声,第三句“相”字应该仄声,第四句“椅”字应该平声,第五句“日”字应该平声,第七句“与”字应该平声,第八句“抢”字应该平声。

这七个字都不合律句平仄要求,因此这七个句子都不是律句,所以这首诗不是格律诗

有人会问,只要每句合乎平仄就是律诗吗?也不是,因为律诗还有别的要求,例如还要符合黏对规则,偶句末字押平声韵和二、三两联对仗的要求也不能少。

但是任何矛盾都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律诗的格式要求上,平仄规则就是主要矛盾,是首先要遵守的规则

而在平仄规则中,律句黏对又处于矛盾的两面,在这一对矛盾中,无疑,律句是主要的、根本的,是先决条件。

中国古典诗歌分为古体诗和近体诗两大类,近体诗就是格律诗,这个分类的首要原则就是平仄格律。

从诗歌发展史看,古体诗可以押平声韵,与格律诗的押韵相同;古体诗可以对仗,也与格律诗的对仗相同。

在押韵和对仗这两个方面,古体诗与近体诗还有些不同:格律诗只押平声韵,古体诗可以押仄声韵;格律诗只要求二、三两联对仗,古体诗任何一联都可以对仗。

至于在诗韵的遵守和对仗的技巧方面,则没有任何不同。

但是在平仄格律方面,格律诗是完全不同于古体诗的,它是“永明体”的完全继承者。

“永明体”是格律诗的前身,应该也属于格律诗范围,可以叫做“不成熟的格律诗”,但是它具备了格律诗的根本特点,即平仄格律,具体说是确定了律句格式和一联之中“对”的规则,但是还没有确立“黏”的规则

“黏”成为近体诗规则,是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步确立的。

格律诗黏对是建立在句子的平仄基础上的,黏对规则只是句子之间的搭配,它要求句子必须首先是律句,不是律句就不可能进行黏对

句子的平仄规定是“永明体”完成的,代表人物是沈约和谢�。

沈约在《宋书・谢灵运传论》里说:欲使宫羽相变,低昂舛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

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

妙达此旨,始可言文。

《南史・陆厥传》也记载:吴兴沈约,陈郡谢�,琅琊王融以气类相推毂,汝南周�善识声韵。

约等文皆用宫商,将平上去入四声,以此制韵。

有平头、上尾、蜂腰、鹤膝。

五字之中,音韵悉异,两句之内,角徵不同,不可增减,世呼为“永明体”。

由此可见,“永明体”的基本规则就是“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

具体用平仄格式表示,就是下面两组:仄仄平仄,平平仄仄平;平平平仄仄,仄仄平平

这样,“永明体”就在中国诗歌史上第一次制定出了两句之间严格的平仄格律。

但是这里只有“对”,而没有“黏”。

“永明体”严格要求一联之内的字与字、句与句的平仄关系,即“一简之内”,还没有注意到两联之间的关系。

例如谢�的《铜雀悲》:落日高城上(仄仄平仄),余光入绘帷(平平仄仄平)。

寂寂深松晚(仄仄平仄),宁知琴瑟悲(平平仄仄平)。

又如沈约的《咏芙蓉》:微风摇紫叶(平平平仄仄),轻露扶朱房(仄仄平平)。

中池所以绿(平平平仄仄),待我泛红光(仄仄平平)。

从上面两首典型的“永明体”来看,只有“对”而没有“黏”,只是相同的句式重叠成篇,因此显得句法单调。

当然,那时也有不自觉地出现了“黏”的例子,但是极为少见,例如庾信的《送卫王南征》:望水初横阵(仄仄平仄),移营寇未降(平平仄仄平)。

风尘马足起(平平平仄仄),先暗广陵江(仄仄平平)。

由此可见,“对”的规则早于“黏”的规则

到了唐代,“黏”的规则也完全确定了,律句格式和“黏对规则也就成了近体诗的根本规则了,合称平仄格律。

唐代格律诗(以五律为例)的律句格式只有四种:仄仄平仄、平平仄仄平、平平平仄仄、仄仄平平

那么,当一句之中的第二个字的平仄确定以后,第四字、第六字(七律)的平仄就必然是固定的。

当然,拗句是一种特殊情况,不是常例,这里不讨论。

那么,王先生对“黏对”所下的定义就是正确的:出句如系仄头,对句必须是平头;出句如系平头,对句必须是仄头。

这叫做“对”。

上一联的对句如系平头,下一联的出句必须也是平头;上一联的对句如系仄头,下一联的出句必须也是仄头。

这叫做“黏”。

例如,当出句的第二字为仄声时,根据格律规则出句就必须是仄仄平仄或者仄仄平平,对句就必须是平平仄仄平,第三句(黏句)就必须是平平平仄仄,对句就必须是仄仄平平

这里,后面三句的第四字都是固定的,是不能改变的。

因此,对于一首近体诗来说,最重要的一句是第一句,即首联的出句,第一句的平仄格式确定以后,后面的七句都是可以根据黏对规则推导出来的。

我们再来看看张先生对“黏对”所下的定义:所谓黏对,“对”是指同一联中出句和对句的第二、四、六字必须平仄相反,“黏”是指上联的对句和下联的出句的第二、四、六字必须平仄相同。

这个定义特别强调第四、六字。

根据分析,第四、六字的平仄是根据第二字的平仄推导出来的,是固定的。

因此这个定义其实就是多说了废话,不符合下定义的要求。

定义的要求是:精练、全面。

张的定义全面但不精练,王的定义既全面又精练。

因此,笔者是赞同王力先生的定义的。

杨柳老师说,王力先生在有些地方也曾谈到律诗第四字必须黏对

王先生的话是:1.但是,五古的黏对律诗黏对也不尽相同:律诗第二第四两句(字笔者注)平仄都对,五古则第四字可以不管。

(《汉语诗律学》第三十节)2.本来,在原则上,出句和对句的平仄应该字字相对(我们在第九节里也如此说),为什么我们现在只谈第二字呢?因为以第二字为准,其他各字都可推而知;又有些地方为了特殊原因,平仄不必相对的如所谓“一三五不论”,又如特拗的腹节,又加入韵的首句的末字,等等,所以为免语病起见,只谈第二字,其余各字,则请读者依照各种情形,分别加以判断就是了。

(《汉语诗律学》第十节)第1段话中的“五古的黏对”,应该是指受格律诗影响的五古,因为传统的五古是不讲究黏对的。

“五古则第四字可以不管”,因为五古是古体,不是律体,所以可以不管。

律诗第二第四两句(字,笔者)平仄都对”,因为是律体,所以都必须对。

当一句五言诗中第四字不符合平仄规则了,那么这一句是律句还是古体句就难以判断了。

如果是律句的话,就是近体诗特有的“拗句”,后面就必须“救”。

第2段话说得更明白,“为免语病起见,只谈第二字”,就是说,谈第四第六字容易引起语病。

什么语病呢?就是在拗句的情况下,第四第六字就不需要严格按照平仄规则了。

这个时候如果定义还要求“二、四、六”都对,就会出现语病。

有些律句第四第六字可以“拗”,只要“救”过来就还是律句

但是任何律句的第二字是不可以“拗”的,例如王维的“襄阳好风日,留醉与山翁”。

出句中的第二字是“阳”,第四字是“风”,不是典型的律句平平平仄仄的格式。

但是,在这首诗中,这一句是拗句,并且进行了自救,所以,这一句仍是律句

参考文献:   1.杨柳:《关于近体诗黏对”的定义》,《修辞学习》,2007(4)。

2.褚斌杰:《中国古代文体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3.王力:《汉语诗律学》,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4.王力:《诗词格律概要》,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编校: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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