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权主义角度分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的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是判断行为是犯罪还是非犯罪行为的重要制度。

通过对女权主义的“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制度,及“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分析,从而更好地界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女性家庭暴力中能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女权注意;家庭暴力正当防卫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理解   (一)家庭暴力的通说概念   家庭暴力是全球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它不同于社会公共暴力,有着其特殊性。

系统理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内部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致使家庭成员在精神上、身体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四个主要方面。

而且这里的家庭成员既包括男性对女性暴力,也包括女性对男性的暴力

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

(二)女权主义视角下的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往往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联系在一起,而女性力量的薄弱及男女生理性质的差异,决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多为男性。

女权主义看来,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多为男性,女性多为受害者或者受虐者,而且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强暴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家庭暴力主要是基于社会性别不公平而产生的“配偶间的暴力”。

在不同的地理文化区域,对女性虐待伤害有着不同的形式,如身体行动上的直接暴行、言语虐待、性袭击、伤残女性生殖器等等。

多数时候女性由于未遵守当地特有的文化习俗、宗教规则而遭受迫害,甚至存在没有任何原因而遭受到配偶的暴力行为

传统文化中的男女不平等观念是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实行控制和统治的重要手段,受虐女性不仅承受着巨大的物理性痛苦,而且精神上的长期受挫使其形成严重的自我封闭,绝望无助的状态,从而更加依赖于施暴者

女性由于性别等原因在家庭暴力中总是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这就需要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多的考虑到女性所受到的双重伤害而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形。

二、女权主义视角下的正当防卫   女权主义认为传统的正当防卫是以男性在特定情况下合乎情理的反应的经验作为衡量的标准的。

这一标准在适用于女性时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女性的生理特征,尤其不合适那些长期忍受男性的家庭暴力,在力量上处于弱势地位、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的女性进行正当防卫

正是由于女性家庭暴力中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女权主义提出女性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一防御机制时应体现女性的特征,即正当防卫各个要件应体现女性特征。

对于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意图的认识没有太大分歧,判断女性家庭暴力中的反暴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非罪行为是论述此种正当防卫的重点,这关系着对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理解。

(一)防卫时间   传统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在时间上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而现实中遭受暴行的妇女往往会选择其配偶不注意的情况下实行反抗行为,由于力量原因和心理精神原因,妇女往往不会选择在配偶正在实行暴力行为时进行正面反抗。

这样就形成不法侵害暂时停止,或者下一轮新的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妇女实行反抗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是私人生活的空间,外部监督力量很难介入。

因此,施暴者往往易于得手,难于被发现。

而且家庭暴力也不是单一的一次行为,是日积月累,长期而反复地发生,每一个暴力虐待行为的结束并不代表暴力威胁的彻底解除,而是施暴者随时酝酿下一轮新的暴力的展开。

这样循环往复的长期暴力严重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如果将其进行自我保护的正当防卫严格限制于当面的正在进行的以暴制暴行为,那么很难将因极端害怕自己或者家庭会遭受致命暴力伤害而杀死施虐配偶的妇女的这种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妇女要想证明自己的行为正当防卫,就必须是面临人身威胁的暴力,而且这种暴力必须是即刻的。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妇女而言,她唯一合乎情理的选择是遭受暴力后感到安全才会采取行动。

但传统的正当防卫制度会将妇女在施暴受虐的间隙间实行的反抗暴力行为界定为因长期受到虐待而有预谋的报复犯罪,而不是在一个特定情形下而无奈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

这样的正当防卫理论没有充分考虑女性较男性在体型体能方面所处的劣势地位,仅仅由于“防卫不适时”而将反抗暴力女性行为界定为杀人伤害的主动攻击行为这是极为不公平的。

所以,科学认定正当防卫的临界时间,必须考察防卫人是否已然或者必然遭受不法侵害

应把家庭暴力看做一个整体,家庭暴力中持续性和连续性的每一个犯罪形态都是不法侵害,存在这种现实可能性的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并不是防卫不适时。

(二)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但同样需要有必要的限度。

防卫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分水岭。

针对防卫限度理论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学界过去采用的“基本相适应说”,即判断必要限度的标准,主要是看防卫行为的手段、方式、强度、后果等方面是否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

另一种是现在通行的“有效说”,即判断必要限度的标准,主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就认为是在必要限度之内。

“基本相适应说”因明显脱离了实际情况,是对防卫人的一种极度不合理的苛求,故已为大多数学者所否定。

“有效说”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效”这个概念是难以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为法官的认知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弹性过大而难以操作。

这些认定都体现了通说的精神:即防卫行为要想是合法的需要同不法侵害在力量对比、强度对比、手段方式上相互映照。

笔者认为这种标准是歧视女性的、有缺陷的,并不适合于一个合乎情理下的女性防卫特征,尤其不适合那些在身体、心理及情感上长期遭受男性配偶暴力侵害的女性防卫的情形。

如果要求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受虐者在防卫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对其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为被害人长期遭受殴打,其神经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的状态,在进行反击时具有对施暴者的极度恐惧感和敬畏感,也有着对不实施该种行为而会走向灭亡合理恐惧:即若不杀死被害人,则难逃被杀死的命运。

我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虽然要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所体现的正当性,但不能片面地将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关联因素:一方面要考虑不法行为的手段,不法侵害人采用何种手段、预见此种手段会产生什么性质的严重后果、手段是否伤害善良风俗、手段是否有持续性、手段是否有侵害受虐者生命或者关键健康的意图等等都对侵害的强度有着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决定着防卫的强度。

另一方面是不法侵害的缓急程度即指侵害的紧迫性,侵害的发生时间是否是可以预见的,侵害的发生是否会产生不可逆转的严重危害后果,是否存在侵害发生的可能性等等都与受虐者的防卫方式、手段、强度有着密切联系。

综合各方面的要素,受虐者若实施了制止不法侵害自己生命或者关键健康的有效行为是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至少是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的;若现实中受虐者所实施的行为明显超过上述因素的,则不宜将受虐妇女的以暴制暴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综述   “受虐妇女综合症”通常是指妇女因受到配偶或情人在身体、性以及情感方面的虐待而导致的一种病理和心理状态。

由北美临床法医心理学雷诺尔?沃柯创造,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

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来自配偶的暴力循环的非人待遇,心理上处于恐惧、仇恨、或者极端自卑自闭的状态。

在这种情绪下,一旦新一轮暴力出现,妇女往往都会走向杀害或者严重伤害配偶的道路。

这种行为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面对面”的以暴制暴,只要受虐妇女实施自我保护的防卫行为是有效而且是必须的,而杀害或者严重伤害施暴者的是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而进行辩护的;二是“非面对面”的杀人伤害事件,即受虐妇女在配偶正在熟睡或在暴力行为已经暂时停止后杀死其配偶。

这种情形下受虐妇女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是有争议的。

(二)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具体内容   一是暴力循环论:许多在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女性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发生的事件及其严厉程度。

家庭暴力往往呈现出阶段循环式,起始于“紧张关系形成阶段”,进而上升为“痛苦的施暴阶段”,随之进入施暴者“爱的痛悔阶段”。

暴力的循环性特征说明女性能够感觉到“紧张关系形成阶段”即将结束,而“痛苦的施暴阶段”的开始,这也意味着女性能够从常规的暴力方式的细微变化中受到更为危险的暴力侵害的即将来临,即她们能感受到致命的不法侵害的威胁。

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持续的时间较长,伴有经常性的轻微的暴力

施暴的丈夫会不断向妻子表现出敌意和愤怒。

妻子为了避免挨打,则拚命迎合他的意思,满足其各种不合理要求;   在第二阶段中,夫妻之间则发生严重暴力行为

这一阶段严重暴力的发生与受虐妻子的行为根本没有关系,而只是与暴虐丈夫自己的心境和他所遇到的事情有关。

有时,因为妻子是可以意识到第二阶段的暴力将会爆发时,因此,她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尽快进入第三阶段。

在第三阶段中,夫妻重归于好。

施暴的丈夫会向妻子忏悔自己的所做所为,为妻子做各种事情讨好妻子,以求得原谅。

受虐的妻子则更愿意相信他,相信一切都会结束。

虽然妻子有时明知这一循环还会重演,但是这一阶段丈夫所表现出的爱和温柔,使妻子宁愿相信他,说服自己有了留下来与他共同生活的理由。

另外,有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妻子都对婚姻抱有传统的观念:认为婚姻要从一而终。

于是,家庭暴力也就周而复始地周期下去,大多数的女性是在长期受丈夫殴打而又求告无门的情况下,为了自己或家人的生命安全,不得不铤而走险的。

二是习得无助感论:习得无助论源自心理学者马丁?塞利曼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通过电击狗的实验发现:受虐妇女对长期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在铁笼子里受到电击的反应是相似的,她用这种现象来解释受虐妇女的心理瘫痪状态。

受虐妇女经历了认为自己无法逃避、抗拒的长期暴力之后,变得被动、服从和无助,觉得不能对即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施加任何影响。

习得无助论解释了受虐妇女即使遭受了难以忍受的暴力伤害也不愿离开被虐待关系的原因,消除了人们对妇女保持受虐待关系是因为喜欢挨打的偏见,理解她们在有生命危险时为什么不是简单地逃跑而是选择以暴制暴。

(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司法实践   中国司法可以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合理合法的部分,为广大长期受到暴力虐待女性伸张公平。

首先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认定进行适当放宽。

我国刑法既规定一般防卫也规定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无限正当防卫,此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受虐妇女而言,如果对于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庭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施暴者死亡的,属于无限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受虐女性暴力行为结束之后,自己暂时处于安全、不受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杀人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是需要司法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认识到受虐妇女若真有综合症,其后天无助感极大地消弱了她们的独立人格,使其极端消极、自闭、自卑,认为离不开施暴者,因此她们不相信正面反抗会获得成功。

因此,当施暴者暴力升级,受虐妇女往往会选择非面对面的时间来解决问题。

这就需要司法实践充分考虑,全面分析,即使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受虐者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也似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若施暴者之前表现他会严重伤害受虐者甚至危及其生命的举动,那么此时应考虑受虐者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极大。

其次,是对不构成正当防卫受虐者以暴制暴的行为应体现刑法的轻缓化。

受虐妇女严重伤害甚至杀害自己的配偶自身就已经是迫不得已的悲剧,这样的受虐妇女对国家、社会、及其他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若严格按照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来定罪量刑,反而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刑法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我认为,对有受虐妇女综合症而杀夫的女性实行刑法轻缓化是符合公平正义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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