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简论能动司法

司法改革背景下简论能动司法

一、能动司法的提出及其内涵    当今,在司法改革的潮流中,呈现出两种不论文联盟同的模式:分工模式和分权模式。分工制在日本和德国等地较为盛行,具体而言,即是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而另一种分权模式,体现了一种司法能动主义。近年来,能动司法这一概念越来越引起我国的关注。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视察调研时指出: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主动性司法、高效性司法,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①能动司法即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司法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认为,能动司法以忠于宪法、法律,坚持司法公正为前提,司法人民性为要求,服务大局、服务人民为最终归宿。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具体揭示了服务型司法、主动性司法、效性司法的内涵:服务型司法指在兼顾政策和利益的基础上,以柔性司法方式,实现司法审判职能;主动性司法指分析形势,参与治理,满足需求;高效性司法指提前预判矛盾、解决矛盾。人民法院应在坚持法治公正、 高效前提下, 体现人民司法政治性和人民性。③ 毕业论文    普遍认为,能动司法的概念源于美国,被称之为司法能动或者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但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者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这是源自于《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诚然,仅仅基于这样的解释我们可以肯定能动司法是关乎于法院司法行为,然而从宏观方面来看,能动司法也是政策的需要。它首先由决策者提出,是决策者自上而下,审时度势,回应政治和社会需求的一种策略行为,是各级法院予以贯彻实施的一系列司法活动。这里的政治需求包括增强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国情意识,包括整顿和转变司法作风,重点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包括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纠纷,重塑和谐人际关系;而社会需求则是在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利益阶层分化严重、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迅速的现实背景下,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安宁,缩小贫富差别,保证社会公正的迫切需要。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能动司法的不仅仅关乎法院司法活动,更加注重中国当下司法改革的进程。 论文网    二、能动司法司法便利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词源意义上说,司法便利化就是使司法更加便利,让大众使用司法机制,参与司法活动时不感觉困难,并且容易达到目的,含义可谓清晰明了。④就价值追求而言,司法便利化致力于便于大众利用司法、适于大众参与司法、确保社会弱势成员的诉讼权利、促进社会正义。司法便利化作为一项司法改革运动,自二战后,在全球范围内一直深入持久地开展着,⑤其中影响较为深远的包括20世纪70年代遍布于西方国家的接近正义运动和20世纪末发生在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旨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消除诉讼拖延、缩减司法与公众之间距离的司法改革。    20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司法改革拉开序幕。然而,我国的司法改革重点在于改革传统的审判制度,实现审判制度的规范化和正规化运行。主要包括引进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从举证责任入手,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步淡化强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以达到司法的被动性和司法者的消极听讼的效果。这次改革呈现出强烈的司法形式主义特征,与西方国家的司法便利化改革方向向左。司法形式主义改革适应了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突出了权利本位的观念,向民众灌输了程序重要性的思想,是中国司法现代化必经的和唯一的方式。但是,与西方国家一样,在经历了司法形式主义后,司法成本的急剧上升、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民众与司法距离感的增强等问题在中国也逐一显现。同时,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大量的社会矛盾不能通过司法得以妥善解决,中国司法面临公信危机,之前的司法形式主义改革受到质疑。 毕业论文    在此情形下,决策者提出能动司法的概念,能动司法在第一次提出时就明确了司法应当高效、司法应当服务大局司法应当服务人民等基本主张。事实上,除了服务大局兼有政治上的考量外,司法高效、服务人民正是为了应对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脱离民众的问题,而这恰是司法便利化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所以,决策者正是试图以司法的高效与为民等司法便利化改革的主张,修正形式主义司法带来的司法效率低下和司法脱离民众等问题。能动司法司法便利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看待能动司法    葛洪义认为,中国法的现代化正遭遇着来自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双重压力。在前现代与后现代双重压力下,中国法一直处于寻找根据而在现代思想背景下又难以找到牢靠根据的无家可归的思想状态。⑥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法的现代化运动,它同样面临这种窘境。比如,中国的各个发达城市中法院案件畸多,而一些落后城市中,法院却似乎成了空中楼阁。法律知识普及化程度低,导致无案源。案件的不均衡性加剧了发达城市中法律职业者的压力,而使得相对而言的法律群体资源浪费。另外,导致司法活动诉累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司法活动的繁琐复杂。这种诉累造成了当事人一方宁愿私了也不愿诉诸法律的心理,使得我们的法律成为了形式主义。而对法院一方,繁琐的诉讼使得案件难以及时结束,这是造成案件积压的主要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展示出司法改革的亟待性。如果说司法形式主义改革是法的现代化,那么司法便利化改革就是一场名副其实的法的后现代化。作为司法便利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何看待能动司法实质上是如何看待中国司法改革的形式化与便利化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法的现代化与法的后现代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论文网    选择法的后现代化需要顾及制度良性运作的条件。可惜的是,我国的司法便利化改革是决策者在司法主体法律思维方式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倡导的,这只能使司法改革出现尴尬的状态。正像江必新所说:在法律之内实现和扩大社会效果的途径很多。这正是能动司法的立足之地。如果总是突破法律,就会破坏法的安定性。法律的安定性、稳定性,人民对法律信仰、对法律的坚守,也是一个国家最重大的根本利益,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⑦因此,从司法便利化改革的运行效果考虑,绝不应当将其作为今后司法改革的理念。作为司法便利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也不应将能动司法看作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    纵观我国司法改革进程,虽然小有成绩,但因为偏重于职业化和制度化,也引起了很多问题。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廉洁、高效。我们对于法院的过多限制确是避免了很多司法专权,然而在新的社会转型期,国家也应该给法院提供一定的供给,让法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为解决案件膨胀问题给予它一定的主动性。与此同时,制定一些规则来约束能动司法,克制司法盲动。对于矛盾井喷、民怨堆积的中国社会转型期,能动司法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亲民,更为国家节约了成本。这种司法便利化的体现不仅在经济层面,在政治层面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在继续进行司法形式主义改革的基础上,将能动司法作为司法的某种技术性方式,发挥司法者的主观能动性,与其他司法参与者建立一种新型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并且结合我国自身的司法诉讼模式,为便利当事人、优化法院的案件数量与质量、节约诉讼交易成本,创造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使司法改革的进程迈向新的一步。 代写论文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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