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罚金刑的执行

论文关键词:刑法罚金刑没收财产执行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刑法扩大罚金和没收财产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适用此类刑罚提供了法律保证,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错误认识,依法正确适用财产刑。

那么如何执行罚金刑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个方面来依法正确执行罚金刑。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执行分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

这主要适用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定时间分期缴纳

这主要适用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3、强制缴纳

这主要适用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

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4、随时追缴

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笔者认为,在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应当考虑罚金交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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