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摘 要:我国图书馆界对设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早已达成共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实际性突破。日本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我国图书馆界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必须在充分考虑现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有法律保障、有理论依据、操作可行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关键词: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又称为职业准入制度,是对于图书馆工作者个人工作资格的一种认定方式,是图书馆行业对图书馆工作者的准入控制,是从事图书馆工作应具备的前提条件。[1]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起源于英国,1885年,英国图书馆学会举办了第一次图书馆专业资格考试。[2]20世纪以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也相继出现了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以日本为代表,国家的相关图书馆法规中明确规定图书馆员的任职条件,作为图书馆员的准入制度,这样既保证了图书馆员的业务素质,也明确了图书馆员的法律地位,从而推动了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其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一、日本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一)日本图书馆员的种类。

日本图书馆界,图书馆员这一职务在不同种类的图书馆中称呼和任职条件是不同的。相关图书馆法律规定图书馆员主要分为司书司书补、司书教谕

日本图书馆界的"司书"一词通常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图书馆的专职人员,也就是图书馆员,在日本"司书"差不多等同于"图书馆员"。二是法律规定的术语。图书馆法中规定有"司书"这一资格,是公共图书馆专职人员的从业资格。[3]司书最早出现在1897年的《帝国图书馆馆长、司书长、司书任用条件》当中,其规定司书是帝国图书馆的一种专业职务。1933年,日本修订《公立图书馆职员令》,司书成为公立图书馆的法定职位,并建立了司书资格考试制度。[4]。

1950年颁布的日本图书馆法》第4条规定图书馆的专职人员称为司书司书补。司书从事图书馆中的专门业务工作;司书补协助司书工作。法律规定司书司书补是日本的公立图书馆和私立图书馆的馆员职务,不包括学校图书馆的馆员职务。

1953年日本颁布《学校图书馆法》(日语中"学校"一词通常指中小学):规定学校为掌管学校图书馆的专门职务,应当设置司书教谕,同时规定了取得司书教谕资格的条件、方式、途径。日本中小学教师称为教谕,学校图书馆员兼有教师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双重身份,故称为司书教谕司书教谕日本中小学图书馆的馆员职务。

(二)日本图书馆员职业准入条件。

日本相关图书馆立法对于馆员的准入条件大概是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学历背景方面,二是图书馆专业知识和技能。当然,对于司书司书补和司书教谕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

日本图书馆法》第5条规定司书司书补的任职条件。司书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并按照本法律第6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讲习课程者;(2)大学毕业,并在大学期间履修过有关图书馆学的专业课程者;(3)具有三年以上司书补(含国立国会图书馆、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图书馆的职员中相当于司书补的人员)的工作经验,并按照本法律第6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讲习课程者。司书补的资格条件是:(1)具有司书资格者;(2)高中毕业或高等专科学校第三年结业,并按照本法律第6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补讲习课程者。

日本《学校图书馆法》第5条规定了取得司书教谕资格的必备条件:首先必须取得教谕资格;在此基础上要完成司书教谕讲习课程培训,并且成绩合格。

图书馆法》和《学校图书馆法》中都规定了要取得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必须接受相应的图书馆学方面的专业课程教育,并且需考试合格。日本现行的这种专业课程教育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大学开设的专业教育课程,称为"司书课程",主要对象是没有图书馆工作经验的在校大学生;二是以取得专业职务资格为主要目的专业培训课程,称为"司书(或司书教谕)讲习",主要对象是图书馆的在职工作人员。[4]《图书馆法》和《学校图书馆法》对讲习课程的讲授主体、受讲资格、课程的内容、学分、考核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以此来保证讲习课程的规范进行,进而也保证了图书馆资格获得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回顾以上日本图书馆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其对图书馆员的任职资格根据不同的馆种分别做出了规定。其目前法律规定图书馆专职人员资格有《图书馆法》中规定司书司书补,以及《学校图书馆法》中规定司书教谕这两种资格。但是大学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的专职人员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日本图书馆界也早已有人提出了质疑。明确提出该问题的是公共图书馆的老前辈石塚荣二先生。他曾经提到:"图书馆员要作为专业人士被社会所认可,就要不问馆种,一并应被视为专业人士。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尽快建立和其它馆种同样的资格制度。"不仅是公共图书馆司书资格,其它馆种的职员资格也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规定。[3]。

二、中国目前图书馆员现状及问题。

以往,人们常把各类图书馆看成是社会老弱病残的收容站,找不到其他工作的人可以在图书馆谋一差事,各类家属也往往被安排在图书馆工作。这造成了我国现在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任何学历和专业背景的,完全没有图书馆学相关专业知识,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诸如借还、上架的工作。当然,近几年来图书馆新进人员已经基本上不存在这种情况。随着高校对新进人员学历要求的提高,高校图书馆的新入职人员已经基本上都是本科学历以上,但是对专业要求并不严格,很多不是图书情报专业的毕业生也进入到图书馆工作。公共图书馆的新进人员也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考试,基本上也都是本科学历以上。可见,我国各类图书馆在新进人员的学历要求上已经提高了标准,人员的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对专业背景仍然没有明确的要求。某些专业图书馆为了满足该专业读者的服务需求,可能要求新进人员具有该专业的背景知识,但却不一定有图书情报方面的专业知识。以上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我们当前的图书馆员服务水平远不能满足多媒体资源情况下读者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图书馆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不尽人意,一些有能力的专业人员不得已而离开了图书馆员的工作岗位,图书馆界的人才流失情况也比较严重。

通过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图书馆员的现状是整体素质不高,社会声誉和职业待遇比较低,人才流失严重。原因在于我国图书馆界没有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行业准入标准不严,专业要求不清,使得图书馆员这一传统的神圣职业在我国得不到社会应有的认可和尊重。从目前的现状和图书馆事业的长远发展,不难看出我国建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实,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图书馆界早已达成共识,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科学研讨活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在具体实施层面上这一问题仍然没有突破。

三、日本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我国借鉴。

西方国家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已有百余年历史,相对来说已经很成熟,有很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本文第一部门介绍的邻国日本的经验。

(一)推进图书馆立法建设。

日本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之所以比较成功,很重要的一点是得益于相关图书馆立法的保障。日本既有纲领性的图书馆基本法——也有为中小学服务的等单行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设立了司书司书补、司书教谕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考核评定、认证机构和标准等具体的实施事项,使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见,推进图书馆立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自建国以来,有关图书馆方面的规定不下20项,[5]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国务院部委,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条例、章程等,由于是非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缺乏法律的庄严与权威。所以推进具有纲领性的图书馆基本法——《图书馆法》的制定势在必行。为此,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总结我国国情,尽快出台我国的《图书馆法》,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日本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针对不同馆种的实际需要和情况,分别对相应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图书馆从业人员存在很大的差异,既有不同地区差异,又有不同馆种差异,又有人员层次差异,所以综合考虑到这些因素,并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建议我国在制定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时候,应建立起有法律保障、有理论依据、操作可行的分级别认证体系。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图书馆,不同岗位的馆员分别规定相应的馆员级别。例如,高校馆、科研馆、省级以上馆的馆员应达到比较高的级别;中小学馆、区县馆、社区馆的馆员可以是低一级的要求。这样,既考虑到了我国图书馆界的现状,又提升了对图书馆员的整体要求。

(三)建立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建立对图书馆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对于目前我国图书馆界来说尤为重要。一方面,对于想从事图书馆事业的人员,必须大学图书馆专业的毕业生,或是通过专业职务资格为主要目的专业培训课程,保证掌握图书馆学相关专业知识,这样才能通过图书馆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另一方面,对于我国现从事图书馆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图书馆专业背景知识,那么继续教育作为一种补救知识老化、拓宽知识面和提高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形式就可以发挥很大作用。通过对这一部分人员进行图书馆专业的继续教育,使其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对于提高我国图书馆界的整体素质是比较契合实际的选择。

(四)建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考核认证管理机构。

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是获取职业资格的一种比较合理、有效的途径。我国借鉴日本司书司书补等职业资格考核评定标准,建立我国图书馆职业资格考试。为此可以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职业资格考核的相关事宜。具体可以包括资格考试教材、大纲、试题、核定标准的编写;组织、安排全国图书馆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评定、资格认定等方面。通过该机构的运作,使全国图书馆职业资格考试规范、有序进行,逐步形成社会影响力、公信力比较强的认证考核办法,为图书馆员的职业能力把好关。

参考文献:

[1]初景利,李麟.美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体系[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3).

[2]王青云.英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可制度[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3).

[3]药袋秀树.図書館の専門職員と司書資格/セミナーを振り返って, [EB/OL].李国新.日本图书馆专业职务制度[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5,(3).

[5]满达人,白秀华.日本图书馆立法试析及启示[J].江苏图书馆学报,2001,(3).

作者简介:李梅瑛(1982—),女,山东招远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实习员,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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