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司法改革研究综述

晚清民国司法改革研究综述。

晚清论文联盟民国时期是一个中国社会发生剧变的历史时期,也是中国司法走向近代化的重要时期。对于晚清民国时期司法改革,学界内研究成果颇丰。综合来看,可以将这些研究成果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研究制度史为主的传统法律史,另一类是广泛运用地方司法档案的新法律史。下文将分别介绍这两类研究成果。   一、晚清民国司法改革研究   针对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研究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少法律史方面的著作都对民国时期司法改革有所体及,如张晋藩的《中国法制通史》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公丕祥主编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熊先觉的《中国司法制度简史》 ;左为民的《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 ;夏锦文的《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等等。然而这些著作都是以宏观的视角看待这一时期司法改革,并没有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开始对民国时期司法改革进行分时段分地区的更为细致的研究。如张文举的《民国初期(1912年—1927年)审判独立制度探析》就将目光投向了北洋政府时期审判制度改革。该文介绍了审判独立思想传入中国后,北洋政府推行审判独立的具体行动及失败原因。

代写论文    而毕连芳则通过《北洋政府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设计》、《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官考绩制度初探》、《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官惩戒制度略论》等文从选拔、考绩、奖惩等不同角度对这一时期司法官群体给予了关注。    李军在《民国时期审判独立制度探析》一文中认为,南京政府时期进行的司法改革有着比北洋政府时期更周密详细的计划,也进行了更多的有益探索,但影响着北洋政府推行审判独立制度的几个因素依旧制约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除了旧有因素,司法党化这个新出现的现象也严重危害到了司法独立。另外,在一些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领事裁判权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也比较严重。    梁敏捷的《试论抗战时期国统区司法改革》则是将目光转向抗战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司法改革。这一时期出现了公设辩护人、推行公证等新的制度。在机构设置上也出现了很多的变化。战时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时期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和判案方式。    除此之外,冯大庆、黄燕群、莫汝坤、王丽、谢水顺等人以不同时期的湖北、广东、广西的地方司法制度为切入点,著有多篇论文,试图揭示出司法近代化对当地司法实践的影响。由于篇幅的原因,无法一一叙述。    这些论著,丰富了对民国司法改革研究,然而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比如关注的时间段主要集中在民国中前期,对南京国民政府三十年代中叶大举进行司法改革之后的司法制度变化关注较少,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为推行司法改革而在全国广泛设立的地方法院鲜有论著提及。    二、新法律史的研究    新法律史这一概念来源于以曾经任职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的黄宗智教授为代表的UCLA中国法律研究群。他们将司法档案作为主要的研究材料,以一种新的视角审视法律史的方方面面,使得对司法研究不再仅仅依赖于文化精英单方面的代为发言,先前无数籍籍无名的下层民氓也不同程度地开口说话。中国法律的面貌也因此逐渐向原本多向度的历史实践复原。    这种以司法档案研究材料的新法律研究方法自20世纪90年代被介绍进入国内以来,日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加上近几十年来各地档案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可供研究档案被发掘出来。法律史的研究者们根据这些档案加以研究,写出了一系列的文章,其中较为出名的有四川司法档案研究、河北高等法院档案研究、甘肃高等法院档案研究、龙泉司法档案研究等。    付海晏的《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就是一篇运用司法档案 论文代写。

6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