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物业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职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职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九)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一)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第四条 未成年职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的伤残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 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八条 未成年职工伤残职工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体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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