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

冶金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3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及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的规定,公司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及次数:按总公司分公司下井计划进行考核

三、分公司每月21日将分公司总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上报公司安全部和企管部,由企管部进行奖罚考核

四、考核内容及处理

1、分公司领导总公司领导未按计划和规定次数完成下井带班作业,缺一次罚款1000元。第一次领导下井带班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降职处理

2、发现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按公司“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3、如发现下井带班领导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给予罚款1000元,并进行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

4、分公司未按要求在井口公示领导带班下井作业计划和带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的,对分公司经理罚款500元。

5、未按要求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管理档案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罚款500元。

6、下井带班领导每班次给予30元补助费,作为下井带班奖励。公司领导补助30元,包括班中餐费用在内。

五、监督检查。

1、总公司分公司要对各级领导带班下井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工人发现领导带班下井,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奖励1000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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