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工作程序
建筑公司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为防止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原材料、半成品及其它工程产品的混淆和误用,以及实现必要的可追溯性,必须使用适宜的标识方法识别产品,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状态,并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予以控制。
7.5.3.1公司采用标签、标牌、印章和过程位置等方式对工程和产品进行标识。
7.5.3.2物资设备处对物资的验收、施工安装、交付阶段进行的工作或已完成的工作,指定专人进行必要的标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7.5.3.3项目部针对测量和监视要求,对工程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7.5.3.4项目部负责对各作业场所安全标识的使用管理、控制。
对油库、配电室等应急准备和响应的重点场所要作明显警示标识。
7.5.3.5在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明确规定可追溯性的范围,并由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工长在施工日志中予以记录。
当工程出现重大问题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相应标识和记录进行追溯。
7.5.3.6相关部门和项目部应认真落实所属区域内工程的标识,并负责标识的维护,在施工、安装、交付过程中,如有标识移动的情况,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移置。
7.5.3.7工程检测状态标识为:合格、不合格、待检、待定四种状态。
公司使用标牌、区域、印章和记录等方式进行状态标识,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实施。
生产安全处负责施工过程状态标识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保持记录。
7.5.3.8各种检验和试验记录、报告中应保证各方签字齐全有效,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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