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吗
【关键词】WTO、保障措施 引言 “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吗?”这看上去是一个明知故问的问题。
但本文的考察表明,答案并不那么简单。
从WTO的规定和各国的做法看,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从WTO过去的案例看,一个非常技术性的要件使得“合法”使用保障措施几乎不可能。
本文从三个方面试图对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回答。
首先是说明WTO协议明确允许采取保障措施, 并且很多国家都在采取这种措施。
然后揭示了一个事实,即过去采取保障措施的所有国家在WTO中都败诉了,而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是没有将“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
本文提出了一个核心的问题:WTO上诉机构所确立的这种确定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是否能够被满足?由于在WTO过去的判例中找不到答案,所以本文在第三部分建议应放松这一要件,使其可以实现。
但本文同意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的措施,应当有比较严格的纪律,因此本文在结论部分建议各国慎用这种措施。
一、WTO的规定与各国的实践:保障措施是允许的 1、WTO的规定 在进口产品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通过提高关税或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对该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和WTO《保障措施协定》就是专门为此而制定的。
最为基本的纪律就是:进口确实增加了,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更为重要的,也是本文所要重点分析的是,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必须是由进口增加造成的,即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2、WTO成员的实践 实践中,在过去几年时间里,WTO成员采取了许多保障措施。
[1] 从1997年到2001年,共有18个国家对几十种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
[2]WTO保障措施委员会2001年报告显示,[3]仅从2000年11月10日至2001年10月29日,该委员会就审查了30个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a)所作的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通报,14个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4款所作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通报,17个有关确定严重损害存在的通报。
到2001年10月29日为止,共有46个成员向该委员会通报了其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规定。
二、WTO保障措施案例:采取措施的所有国家败诉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至2002年7月,在WTO已经审结的5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都败诉了。
[4]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可以看出,败诉原因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5] 1、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WTO的规定及WTO判例 采取保障措施,必须证明是进口增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
这个因果关系要件在WTO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而WTO判例则从操作的层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1)WTO的规定 《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一产品进口正在绝对增加,或者相对于国内生产相对增加,并且对国内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或者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可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该款列出了采取保障措施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即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
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则更加明确地规定,调查机关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
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b)项的第二句话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标准:如果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suchinjuryshallnotbeattributedtoincreasedimports)。
这常常被称为“不得归咎要件”(non—attribution)。
本文重点分析这个要件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