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分立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国家相关财税文件对企业分立税务处理进行了分类,但仍不是很详细。
因此企业分立进行税务处理还要进行分析,并对文件没有涉及的涉税问题提出相应性政策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企业分立;重组;涉税处理 国家财政部发布财税文件,将企业分立后存在分为存续分立,如果企业分立后不存在就为新设分立。
一、企业税务处理选择 财税文件把企业重组分为一般性、特殊性两种税务处理。
其中文件明确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营活动符合回家规定。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没有对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进行改变。
4、重组交易对价中金额符合相关法律。
是否确定纳税义务就看交易实际发生行为与实际发生时间。
总得来说,即时确定纳税义务则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后置纳税义务则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一)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与工商处理难以协调 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不改原本的实质经营活动,在被分立股东仍取得分立股权情况下。
总的来说就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我国相关工商文件规定:我国企业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加起来的注册资金不得超过原来总公司的注册资金。
而财税文件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确定了“新股”计税基础方法,如果分立后企业的股东不放弃旧股而选择把“新股”的计税基础为零,则必然不能满足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
因此,被分立或分立企业采取存续分立,只能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股份的计税基础为原计税基础减“新股”的计税基础。
综上所序,企业采用标准的让产分股式分立及股本分割式新设分立符合了一定的情况则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对于弥补亏损承继的问题 国家相关财税文件规定了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则是对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亏损弥补,而企业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则进行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亏损即使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也只有在实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才能按照公式计算弥补。
两者意义不同则计算的税务基础也不同。
第二、资产的计量。
对资产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还是原账面价值也没有明确概念。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问题 企业还有没有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存续企业可以按照存续企业前的所得额与分立后存续企业的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
但没有明确资产的计量及口径。
(四)非股权支付部分的相关事项 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有明确规定,而对于非股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乘以非股权支付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结果。
但其实文件中存在着疑问:公式中的资产为哪种口径净资产;计算非股权支付中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后,计算计税基础时,怎样进行分配调整?是否要把负债计入其中?这些都不明确。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事项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 相关财税文件处理税务方法不同,所产生的税收优惠也不同,这不利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所涉及的计量不同,则带来的结果肯定也不同。
为便于征管,让企业都更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税收政策优惠规定: 在享受期没有满的情况下,分立后企业性质和税收性质没有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分立前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弥补亏损的结转 企业分立包括资产、劳动力和负债等,因此计算比例分摊时资产口径要用净资产来计算。
资产计量如果进行账面价值计量,企业很难评估和操纵,不便于征管税收。
资产盈利能力只与公允价值相关,和账面价值没有关联。
所以,资产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更恰当。
由此,相关政策可以稍微修改: 分立企业按规定进行弥补被分立企业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亏损,且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占被分立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计算。
(三)调整非股权支付部分 企业分立时,非股权支付部分与负债和分立企业相对应。
资产计税基础应当为:减去相应的负债后余额计算得出的非股权支付资产所得额来计算。
但负债是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企业要真实的扣除税前所得,即为企业只有具备了损失确认要件时的情况下才能调减负债的计税基础。
并且,可以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进行分配。
参考文献: [1]高金平.公司重组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分立业务[J].中国税务,2009(10). [2]王胄.企业重组的会计和税务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作者单位:罗定互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