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待发

2015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标志着在我国始于1993年、酝酿长达21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准备就绪。

下载论文网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商业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而当自身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保障其清偿能力,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安排。

它的历史并不算太久。

1929年,美国经济大危机导致大批银行倒闭,储户利益受到极大损失;1933年,美国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提出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以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维护储户利益。

从那时起到现在,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进程加速,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其重要基础制度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2014年11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投保资格与参保方式、存款保险范围、保险基金来源与运用、保费定价管理等制度框架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等都作了规定,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确定了基本架构。

该意见稿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在内,凡是吸收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这将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这个限额未来还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由于是强制性存款保险,尽管具体费率水平应该在银行可承受范围之内,也应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风险水平,但这也必将带来商业银行成本的增加。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团队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可参考0.05%的国际平均水平。

按照香港地区的经验,国有和股份制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

为减少对银行利润的冲击,存款保险费可以分摊到5年甚至7年内分批征收而不是一次性征足。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表明客户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投保银行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银行将自己承担破产风险

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民营银行筹备进入关键期之际,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利益,缓解市场恐慌心理,避免出现挤兑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事前预防的方式提前发现风险抵御风险,同时强化市场纪律与约束,加强了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对银行稳健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使银行从内部强化了风险控制,降低了风险可能性。

这些必将有助打造更安全的金融网,为我们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体系,为形成大、中、小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为加快推进金融开放的重要举措,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将有助于推动形成市场化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加大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空间,进一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改革和金融创新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虽然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监管重叠以及银行本身积极性不高等实际问题,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和金融脱媒的加速,从深化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加快银行市场化转型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出发,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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