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而民法的调整具体体现在法官对民法的适用上,民法的适用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过程。
将立法者在法律规范中所隐含的抽象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在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动下,作用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适用 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概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在一般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后的必然产物,或者说是一种法律化的社会关系。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呢?梁慧星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江平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即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魏振瀛教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也是我国民法学教材比较普遍接受和采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表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应包括动和静两个方面,静的要素为主体和客体。
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
主体之间,即凭借客体以彼此联系,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
至于此种联系的开始,变动,消灭及其法律效果,则为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之原因的问题。
二、民法适用的“三段论” 民事法律关系是解析案件最基本,最有效的工具。
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只要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便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才能得出结论,既判决。
法律适用的逻辑思维过程构成表示如下: (一) 法律的发现 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寻找大前提,也就是“找法”作业,在民法的适用中,所要找的就是民法规范。
从宏观上看,在法典化的国家,民法典的编制,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来构建的。
法典的编撰者首先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法律效果),变动原因(法律事实)五个要素,然后把主体,客体,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民事行为作为总则的内容加以规定,内容作为分则的内容来加以规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谓民法典的体系,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
只有以体系化了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按图索骥,才能在泱泱数千条的民法典中找到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以民法所赋予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来展开的。
据此,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和复合性法律规范。
而法律效果则体现着权利义务在当事人的分配或再分配。
(二)案件事实的确定 案件事实即处于纠纷中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
案件事实的确定取向于对法律规范的评价和对案件事实的抽象,看它是否具备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所指称的特征。
当获得一个法律规范,首先必须对照生活事实,看构成要件是否对它有意义。
当我们进行这种比较的时候,就会发现,构成要件对于具体的生活事实过于抽象;与此对应,具体的生活事实对于构成要件来说就过于具体,而且掺杂了许多与构成要件毫无关系的情况。
经过剔除,修剪一番之后,所留下的情况,仍嫌具体,无从与构成要件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