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学科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微生物专利
关用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分类】0xxxx98503【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国专利局颁发《关用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通知【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国专利局【颁布日期】985090【实施日期】985090【失效日期】【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国专利局颁发《关用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通知【题】【名】前言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所、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心、国型培养物保藏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用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国专利局关用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国专利局指定保藏单位保藏应事先由其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合审批。
审批单位般应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周作出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名称、、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
四、审批单位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方可通知外国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寄入我国或携带入境。
进口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将外国委托人有关证明及审批单位许可单向进口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参锛煲呋亟邮鼙旌螅笆辈檠椋判H舴⑾纸诘奈⑸锞ǘ荆┲帧⑴嘌镉胫ぜ环虬安环弦螅从枰酝嘶鼗蛎皇障佟?五、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保藏单位应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妥善保藏确保安全严防扩散。
六、任何人要获取用专利程序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样品供国使用除按国专利局《用专利程序微生物保藏办法》办理外应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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