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安全管理规定

招待所安全管理规定

一、招待所应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各项硬件设施符合安全条件标准,建筑物牢固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灯光疏散指示标记齐全有效,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二、严格执行验证登记传输、财物保管、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履行治安责任。

三、严格按照规定招录聘用人员,并按照规定督促办理有关从业、暂住手续,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

四、遇有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积极配合,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布控案犯和赃物,不得通风报信。

六、切实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不发生盗窃刑事案件,不发生盗窃刑事案件,不发生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

七、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招待所

(2)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3)对发生招待所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制止或提供便利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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