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甲方特与符合政策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签订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双方应信守下列条款,并共同严格履行。  1、甲方在开展生殖保健服务过程中,应将乙方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对其孕情建档,做好孕产期生殖保健服务,实行妊娠全程监测服务。  2、乙方应主动向居委计生办汇报孕情、育情,定期参加孕情孕查服务。  3、乙方若违反规定,出现持证怀孕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未经区计生服务中心鉴定私自流引产,依法收回其《生育证》,属一孩的三年不得批准其生育,属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并应向甲方交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以后若发现乙方怀孕生育的,将按违法生育进行处理。  4、乙方怀孕后经医生诊断怀疑胎儿患有有关的疾病,确需进行性别鉴定的或需要做终止妊娠手术的,要经区计生服务中心批准,再进行手术。  5、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6、乙方生育后,应及时主动向甲方报告生育婴儿出生时间及性别,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甲方应及时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若婴儿死亡、自然流产的应在12小时之内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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