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这些“借法”,违纪

近年来,党员干部处分通报中,有个字出现得相当频繁,那就是——“借”。党员干部哪些不正常的“借法”会触犯纪律?比如,有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钱款,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沉迷炒股并借用管理服务对象巨额钱款;有的向管理服務对象借用住房,西安市政府原参事,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田党生长期借用管理对象房屋;有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车辆,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蒋芳政长期借用业务关联企业车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此外,有的还借用其他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如市价数万元的高档家具、相机等。

借点钱花,借台车开,借套房住……借来借往中,一些党员干部不禁心生错觉:自己不贪污不受贿,只是借用而已,能有什么大问题?殊不知,任何人际往来只要掺杂进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就很可能会异化变质。针对违规借款物行为,“红线”已经划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今天敢借,明天就敢收。党员干部违规借款物行为,看似没有贪污受贿那么恶劣,但却是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的前奏。为公为家,为人为己,有些东西还是不“借”的好。 相关热词搜索: 提醒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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