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备案后抵押人去世如何处理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女性陈某09年月以她己所有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已到我心办理了抵押备案申请抵押登记陈某当日晚上外世。

银行陈某签订贷款合和抵押合尚放款。

银行致函我单位要除抵押

陈某婚生前和与其无婚姻关系徐某居并生育女儿已6岁。

陈某母亲已先陈某陈某父亲健。

徐某带着女儿要我单位将抵押备案撤销并将房屋产权证交还给他。

我们看到陈某女出生医学证明由徐某持有该证明上母亲栏陈某父亲栏空白。

问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处理?金绍達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陈某死亡陈某非婚生女儿和陈某父顺序继承人

陈某徐某陈某并无婚姻关系并不是继承人

所以除了陈某父放弃继承以外用以抵押房屋应陈某父和陈某女共所有。

银行陈某签订合不因陈某死亡而无效陈某死亡应当由陈某继承人享受该合约定权利、履行相应义而不能由合方采用向登记机关函方式除。

银行已明确要除抵押合但仍应获得陈某父和陈某女。

陈某女儿是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

出生医学证明般是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但徐某仍应通司法亲子鉴定确认生父才可以作陈某女法定监护人代陈某女儿行使权利。

房屋交易合备案是项旨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行政管理手段。

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交易当事人行使各项民事权利。

所以备案以如当事人协商致仍然可以除合已备案可以申请备案

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除了是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除合或合被生效法律认定无效以及依照合约定可以由单方除合者外应当由交易双方共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销。

办理房屋交易合备案并不收取权属证例因当事人备案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机关亦已受理因权属证留登记机关。

申请人要除抵押、取回权属证是撤回登记申请所以应按规定由“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银行单方函或是徐某单方要不能撤回所以应由银行作方、陈某继承人作另方共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明申请登记事项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应当准予其撤回并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取回包括权属申请材。

陈某死亡陈某不动产权属证所记权利与实际权利状态已不致所以陈某继承人应及办理继承手续。

但我国现行登记制并不强制权利人申请所以是否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可由继承人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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