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轻松筹”模式与个人所得税中公益性捐赠

慈善法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以“轻松筹”为代表的互联网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

轻松筹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全民众筹平台,通过分析它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慈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主要是思考互联网慈善捐赠,与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关系,并提出如何能将两者在未来实现融合,以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慈善事业的发展。

下载论文网 一、“轻松筹”模式的发展现状   2016年3月我国首部慈善法获全国人大高票通过,并于9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同年8月31日,民政部公布了包括轻松筹与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在内的13家首批“网络募捐信息平台”名单,轻松筹作为唯一一家公益众筹平台接受民政部的管理。

慈善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不能进行公开募捐,但可求助

从此,“个人求助”的众筹模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借助互联网之力,个人求助因其灵活便捷,在促进全民公益事业发展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据中商情报网讯报道,截至2016年12月,有32.5%的中国网民使用过互联网进行慈善行为,规模达到2.38亿。

其中,使用互联网进行扶贫最多,占比达到16.8%,其次为疾病救助,占比达到16.0%。

2017年5月12日,国内最大的全民众筹平台轻松筹宣布完成新一轮融资,标志着其成为国内最大的免费个人求助平台

轻松筹”作为社交众筹模式的开创者,轻松筹从成立之初就有着自己独特的运营理念与模式

2014年9月上线,同年12月,打通了微信、微博及QQ等诸多社交工具,使众筹产品更加亲民,业务覆盖大病求助、尝鲜预售、梦想清单等版块,发展至现在,轻松平台注册用户近1.5亿,筹款项目逾180万个,支持次数超过3.3亿人次,是当之无愧的全民众筹平台

与此同时,平台在2016年4月份上线了轻松互助业务,以“一人生病,众人均摊”的模式为大众提供低成本高性价比的服务。

会员缴纳10元的费用即可加入互助计划,一旦有会员患病就会根据互助规则给予发放最高30万元的互助金。

截至2017年5月中旬,轻松互助注册用户高达712万之多,据最新的官方数据显示,该互助计划已发放了624万互助金,帮助24个大病家庭度过了人生最艰难的时刻。

目前,轻松筹已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江苏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等11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2016年9月份至今,各基金会在轻松平台上线76个项目,总计募捐金额404万元,累计捐赠达23万人次。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以“轻松筹”为代表的互联网+公益模式,近几年发展势头极为迅猛,尤其是在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以及民政部对网络募捐平台的规范后,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慈善事业的发展。

这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最佳整合和充分利用,对构建和谐社会,缓解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二、“轻松筹”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关系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公益性捐出的扣除优惠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税前扣除,即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基时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公益捐赠额;二是税收抵免,即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将公益捐赠额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针对个人公益性捐赠,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并且按扣除数额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额扣除;二是全额扣除

1.限额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慈善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2.全额扣除

全额扣除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公益捐赠发生额据实在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公益捐赠全额在税前扣除

在我??,全额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一些特殊的公益性机构及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的捐赠

比如像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物机构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地震灾区的捐赠等。

以“轻松筹”为代表的“互联网+公益”的慈善模式,虽然已经获得民政部的认可,但其仍然是属于个人求助的众筹模式

目前“轻松筹”模式下的慈善捐赠支出是不能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因为相关法规制定者认为,慈善法规制的公募是指基于慈善宗旨,针对不特定公众发起的公益捐助行为,比如,募集善款向某灾区捐款,受益人是灾区不特定的对象;而在‘轻松筹’平台上发起救助的都是特定的、罹患某种疾病的用户,或者用户亲属,其受益人也是特定的对象,即发起人。

除此之外,税法中明确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得税法中现在并没有认可“轻松筹”模式所依托的网络募捐平台符合条件。

因此,该平台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公益性群众团体,所以目前通过“轻松筹”进行的慈善募捐,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扣除

尽管,互联网慈善捐赠目前仍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性捐赠,但两者在某些方面其实有着相似之处。

首先,两者同作为公益捐赠慈善事业,都具有帮助具体的被帮扶对象渡过难关,促进和谐、稳定社会的作用。

其次,两者都是个人通过一定的平台进行的慈善捐赠行为,都是间接的捐赠方式。

三、“轻松筹”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建议   虽然目前以“轻松筹”为代表的“互联网+公益”的慈善模式,已取得较大的发展,也为很多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了便捷的求助模式,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漏洞。

轻松筹”模式下的个人求助通常是借助社交平台的灵活,由亲朋好友在朋友圈进行传播求助

这种依靠社交的强传播弱关系的公益方式,我们往往难以分辨其真实性,只能靠对朋友的信任来判断。

由以往发生的骗捐事件统计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会出现筹款目标任意定、随意改现象。

二是病情及治疗方案缺乏权威助证,三是筹款后资金使用无人监管。

筹款项目结束后,捐款者无法公开透明地了解所捐款项的真实用途。

慈善捐赠作为一种道德行为,更是一种理性行为。

尽管大多数捐赠者可能表示捐赠做善事不图名、不图利,但如果捐赠者做善事的同时能够名利双收,那必然会有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捐赠者队伍中来。

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政策上引导,将“轻松筹”为代表的互联网慈善中发生的个人慈善捐赠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范围内,让捐赠者觉得做善事的同时还能给他们有带来实惠,这样必然会有效地促进互联网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

1.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措施,促进慈善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对接。

慈善法与个人税法中关于捐赠的类别、允许税前扣除捐赠方式、允许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方面的不同,要尽快对如何衔接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具体的操作规则也需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尽快予以明确。

比如,慈善法中关于允许税前扣除捐赠方式的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而个人所得税税法则是“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募捐平台的资质审查。

政府应加强对网络募捐平台的资质认定,可以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其注册资质资格,并对“轻松筹”这类模式的公司进行财务公告、经营流程等各方面的监督。

对于不合规的募捐平台应及时进行吊销和相应的惩处。

此外,应出台对互联网慈善类公司的企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起该类企业的职业道德标准,以通过政府引导培养出具有高质量的能够融合“互联网+”优势与慈善品质的平台

3.“轻松筹”模式下的网络募捐平台应加强对求助项目的监管。

网络募捐平台应该采取严格而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个人求助项目的监管,尤其是对于筹款人的经济状况与筹款目标金额、大病救助中病情及治疗方案的权威助证、筹款后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等要进行透明化管理,使捐款者能够及时了解所有善款的使用。

此外,平台的发展使命应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不是通过这种模式获利,??该定期在网上披露其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等,接受民众的监督。

4.将“轻松筹”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慈善捐赠纳入到个人所得税扣除中。

网络募捐平台应提供给捐款人相应的捐款凭证,作为捐款人报税时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证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互联网慈善事业的特殊性,制定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

比如,可以允许捐赠凭证在合理年限内积累到一定范围时,再进行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此外,可以效仿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一定限额的捐赠支出数额,准予向以后会计年度进行结转等。

四、小结   “轻松筹”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慈善模式,给传统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与挑战,其与个人所得税中关于慈善公益捐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虽然“轻松筹”模式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扣除范围,但随着互联网慈善事业的发展完善,将来纳入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范围中,必将更好地促进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目前看来,这仍需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网络慈善公益平台管理者及社会公众等的共同努力,虽任重道远,但前途光明。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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