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若干问题研究_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摘要民法长期发展程然人权利能力制始终伴随着民法演进而演进也成民法制重要制。
逐步深入地分析了然人权利能力分类从而着重分析了作特殊主体――胎儿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图分类;930 献标识码 编00553(009)00780。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格是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法律依据也是然人享有民事主体格标志。
统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种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格也包含承担民事义格因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统体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
也必须担义。
当然某具体法律关系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
如赠与合。
二平等性。
由民事权利能力是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然人生存发展基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然人生存格。
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教育程、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
现代明社会以保存人生存格要义普遍地、无区别赋予所有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项不可动摇基原则。
三广泛性。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然人生存和发展广泛人身权、财产权容因然人可以主定己事物由从事各种民事行充分实现己利益。
四不可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然人生存格是然人生存和发展必要条件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抛弃己生命权。
当事人愿让、抛弃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我国目前民法理论界民事权利能力可分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般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般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法律格。
般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对切然人平等赋予贯彻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例如作体工商户然人除具有然人般民事权利能力外还具有与其登记营围致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如然人有充当继承关系和婚姻关系上权利。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保护其将出生利益设有些特殊规定。
如按照我国《继承法》8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是死体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例如我国司法事已发生多起胎儿遭受损害其出生长成能否对加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权问题。
民法学杨立新坚持其“法益说”他认所谓法益指应受法律保护利益。
分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两者相衔接。
这些存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前已存先期利益和仍然存延续利益对维护该主体法律人格具有重要义当其受到侵害将对其候取得或已终止法律人格造成损害。
然人人身利益完整性和先期以及延续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系统性定了法律对然人人身权利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法律保护心向前延伸和向延伸保护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人身法益。
理论几乎已成我国通说。
笔者认“法益说”具有相当合理性既没有摧毁权利能力理论以迎合胎儿利益保护要又能够相对充分地保护胎儿利益。
但应该指出该理论脱胎德国刑法学对犯罪客体研究引入私法领域是否合适还有待探讨;且其理论身尚形成仍有待完善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