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拆迁行政制度的构想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拆迁工作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与公众的各种权益紧密相连,成为了影响社会民生的大事件。

但是随着城市市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步伐的加快,房屋拆迁的矛盾日益突出,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同时也发生了许多恶性事件,以致许多人带有色眼镜看待拆迁工作,依法行政房屋拆迁过程中总是难以贯彻。

本文对完善我国拆迁行政制度提出构想,并寻求规范房屋拆迁问题的有益途径。

毕业论文网   一、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   在诸多因为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中,政府往往树立了一个错误观念,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只是因为国家利益至上的理念在我国根深蒂固,才导致行政法中即使有相关能够确保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明文规定,但各地政府仍然在坚持国家和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准则,以牺牲个人利益推进拆迁工作,所以,树立正确的利益理念,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的方法。

因此,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

应该坚持这个理念不动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应该站在对立的角度,政府必须改变自己的行政观念,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政府提高经济不应该局限在形象工程的建立,而应该着眼于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协调,进行平等的协商,保障拆迁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将会使得拆迁方获得群众的拥护和认可。

二、建立有效的行政听证机制   被拆迁人作为个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政府和开发商的压力,被拆迁人往往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现代化城市建设牵扯到的拆迁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政府决策,涉及到来自国家、地方、商人、个人等各方面的利益,为保证弱势群体利益不受损害,仅靠国家政府树立正确的利益分配理念,并不能从本质上杜绝公权力私有化、商政勾结情况发生,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尤为重要,只有当被拆迁人和公众能真正参与到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才可能打破政府独大的局面,为了更好的保护被拆迁利益,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听证制度和监督程序。

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听证制度,给拆迁户更多的听证名额和发言权,在扩大拆迁听证内容的基础上,细化拆迁听证程序,做到有序可依。

同时,为保证政府拆迁行为受到合理、合法的有效监督,听证制度应该适当加入奖惩机制,在听证前期召开政府领导班子内部任务分配,以书面形式确定各人职责。

拆迁地方的被拆迁人分发任务书和听证内容概要,将听证入场资格证发放给被拆迁人,并保证有50%的被拆迁户参与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不但要求有政府部门、开发商、被拆迁户等相关利益群体参与,更要有专家与律师团陪同参与,由专家对拆迁的利弊进行理论分析,由律师团队回答被拆迁户提出的问题,给出合理解决方案。

拆迁听证会可明文规定,邀请媒体参与其中,使得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透明化、公开化、明确化,并且保证政府拆迁始终在公众监督下。

三、规范拆迁行政许可程序   房屋拆迁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但目前我国拆迁行政许可的主体混乱,许可的审批和监督不严,对许可存在争议的问题缺乏解决力度,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城市的建设发展,并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针[1]。

针对以上拆迁问题中出现的行政许可弊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关于行政许可主体的明确,首先应当对专门的拆迁部门颁布行政许可证,并明确确定其独立的拆迁决策权力,防止其他部门干涉拆迁,出现权力内部利益交易的现象,同时明确规定可以颁发拆迁行政许可的部门,取消部分非行政机关的单位颁布拆迁许可证的权力。

关于发放行政许可的条件,也要予以重视。

首先要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明确分开,根据不同性质的拆迁,发放不同性质的行政许可

公益拆迁必须准备内容真实并且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行政许。

可于对商业拆迁,首先要求开发商拟定好拆迁协议,并经半数以上拆迁户核实同意后,再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而后方可颁布行政许可

最后,明确拆迁问题中相关行政监督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规范法律条文为基础,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为辅,和谐拆迁不论在现在还是将来,都只是一纸空文,为了保证被拆迁户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不但要将拆迁问题听证制度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纳入到行政法体系之中,更要在加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2]。

同时明确行政监督程序,使得拆迁问题在法律条文的保障下公开化、透明化。

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的性质,采取实体规定和程序审议的方式,在纳入年度发展计划之前严格把握好界定关。

对于政府征收部门委托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其资质,并对其征收活动进行监督[3]。

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公平合理,平衡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

建立完善的听证会制度,让被征收人能真正参与补偿方案的修订、调整环节。

同时要完善安置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提高被征收人的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安置的原则,制定灵活多样的安置办法,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安置选择权。

另外还要完善纠纷解决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但对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对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遵循司法终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能得到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胡信彪:《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2]张逢太:《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房地产,2008(9).   [3]马晨:《阳光下的拆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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