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答辩状谈平等原则在民诉法中的强化

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平等原则列为基本原则之一,就后者而言,平等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行使权利,法律应在程序设置、权利配置等方面保障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是实质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内涵,对照我国新旧民诉法就可看出,平等原则在新旧民诉法中还未被彻底贯彻,这也是民诉法为不少人所垢病的众多内容之一。

这里,笔者单从被告的民事答辩状角度来谈谈平等原则在新民诉法中应如何体现和强化。

一、存在的不足。

新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法律赋予原告某一权利时,也应同时给予被告相应的权利,反之亦然。

根据这一原则,从被告答辩状角度看,新民诉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之处: 1、我国民诉法第八条规定的是“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未明确写明“实质平等”,看似仅差别“实质”二字,但立法者对平等的认识程度和贯彻力度就会有很大差别,而且事实上弊病已在立法上体现出来了,这是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不平等

2、民诉法规定原则原告起诉时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原告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后告知被告被告在收到诉状副本后可提出答辩状

但若被告有经济、文化、年龄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答辩状时,可否庭前或于收到原告起诉状时口头答辩,并由法院记入笔录后告知原告民诉法却没有规定,从答辩形式上对被告明显不利。

3、给被告准备答辩状的期限过短。

民诉法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十五日的时间相比原告起诉前的准备过程来说实在太短,不能体现对被告平等保护。

原告起诉之前一般要准备、收集证据、聘请律师和书写诉状,这个过程有时达几个月,甚至更久,把诉状递交法院立案庭后,还有7天的审查期,若诉状有暇疵,原告还有补正的机会,相比之下,被告准备答辩状的时间则显得太过匆忙,只有15天。

这是当事人双方在准备应诉和答辩时间上的不平等

4、对被告如何答辩规定过于模糊。

民诉法第108条和第110条对原告起诉状内容进行了列举规定,与其说是对原告起诉的限制,不如说是对原告如何起诉包括如何写诉状的指导,清晰而明确,而被告怎样答辩和书写答辩状则没有相对应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立法者指导思想的不平等保护。

5、未明确规定被告不进行答辩的法律后果。

原告起诉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立案庭可裁定不予受理,第111条更是列举了7项不予受理和不予受理后原告如何处理的详细情形,而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后果如何,民诉法规定的则是“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过于随意,也影响了审判效率。

在指导和督促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上存在不平等

6、未能充分体现攻击与防御平衡原则

攻击与防御平衡原则被西方视为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原则,体现的是给当事人均等的机会。

实务中,原告有时玩心理战,起诉时不附主要或不完全附证据,代之以在开庭时再提交,让被告瞬间应对,不给准备缝隙。

此外,原告还往往利用民诉法规定,在开庭时变更请求,更让被告促不及防,处于不利地位。

立法实践上的不平等留给了原则规避法律和破坏攻击与防御平衡原则的可乘之机。

7、关于原告收到被告答辩状后的准备书状问题。

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原告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针对被告答辩状的书面材料,有的称之为准备书状。

这其实是对被告答辩的再答辩,如美国、我国澳门诉讼法都有类似条文,我国学者江伟、孙邦清先生合著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里也有如此内容。

笔者认为,若给予原告答辩权利和机会,则在原告提交准备书状后还应再给予被告一次准备的机会,方显平等,但这样一来就陷入了往复循环,,虽做到了形式上的平等,但与高效审判要求相背离,所以不应做此规定

二、原因探析。

之所以在被告答辩问题上平等原则未被彻底贯彻,笔者认为关键原因在于,历史上我国百姓普遍存在“耻讼”、“厌讼”意识,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又不重视法律,而主张以礼治天下和调处息讼,尤其是家族内的大量矛盾、纠纷,一般是在家长、族长的主持、干预下化解了事,诉之“官府”往往被认为是丢丑,所以造成了我国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的局面,人们往往把原告看作正义的代表,潜意识地将被告作为败诉和无理一方的代名词,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就是被告诉讼地位和权利未充分被重视,未被平等地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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