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从20多年经济改革中选取一些实例,来谈谈对法律与经济改革结合的几点体会。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从所有制理论所有权法律界定,涉及很多基本理论,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或说是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评价和发展问题。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1986年我在《兰州大学学报》第3期上发表的《论经济改革中的所有制问题》,从所有制理论高度,从法律角度来思考所有制,对股份制的合理性加以肯定。

一是强调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来考察所有制。几十年来,遵循教条的理论,把从法律角度认识所有制视为“法学的幻想”,是唯心主义的分析方法。但是单从经济方面理解所有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法律的角度。基于法律判断标准,我认为“国有企业”的提法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法。从生产关系总和来把握的所有制概括为广义所有制,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称之为狭义所有制,从经济和法律结合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强调了所有的客体,更有助于改革的操作。

二是强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是向法律含义的靠近,也是向现实的靠近。早在80年代早期,董辅礽老师对传统所有制理论给予突破,提出了从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理解所有制。现在,即国有企业改革是否要突破承包制的时候,我理解要更具体地引进权能的法律范畴,理解所有制所有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过程,既是占有权和使用权向经营权转化的过程,又是经济占有主体明确化、法律化的过程。所有形式和占有形式具体化、法律化,要求所有或占有的主体、客体具体化、法律化,要求得益对象具体化、法律化。改革的实现形式,最重要的是使所有权具体化,法律化。因此,我赞成除少数必需国有企业外,相当一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股份化。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尽管“两权分离理论对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具有很大意义、起了很大作用,但我们必须看到“两权分离理论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国目前主要是在以“两权分离理论为依据去搞活企业,而靠“两权分离理论去搞活企业是不够的。因为“两权分离”存在着逻辑矛盾。所有权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而“占有、使用、处分”这些权利本身又构成经营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本身就包含着经营权,那两权如何分离得开?因此我认为,“两者分离”的说法要优于“两权分离”。“两者分离”是以两权的统一为基础的,是建立在两权统一基础上的两者分离。所有者不仅仅是享有了所有权,实际上还享有了部分经营权,比如股东就享有部分经营决策权,如对企业经营方向的干预;经营者不但享有经营权,也享有部分所有权,如对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权的享有。但是如果是两者分离,那么就会产生两者都有所有权了;而两者都有所有权好像与物权中的所有权排他性有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就需要。

法律角度来理解“双重所有权”的含义和内容。

双重所有权是指对资本的双重归属关系。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中对财产的双重所有。这种双重所有权是通过法律形式来决定的。“双重所有权”必须以股份制企业为基础,是对资本权益的所有,但不是对资本品的所有。西方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概念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物权的概念,也突破了我们现在所讲的所有权包括四权的框架。实行“双重所有制”,国有国营制企业既存在一种企业的法人所有权,又存在一种国家作为股东的股东所有权。如果没有股份制,企业就只能搞承包,而绝对搞不了双重所有权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

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同样需要按照法律行事,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手段,对现代企业。

制度进行法律思考。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

一般来讲,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物价稳定、减少失业、促进增长和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运用的手段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是需求管理,不是供给管理宏观调控解决的是短期问题,供给管理则包括解决中长期问题。对经济形势的分析,我们应当将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相结合,但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比如,土地管理是供给管理,政府完全有权力根据土地的相关法律管理好土地。但是宏观调控是需求管理,是对经济短期变化的干预。因此,不应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内容。即使土地信贷影响了资金供求,影响短期的形势变化,也不要因此将它作为宏观调控内容。但不论是需求管理,还是供给管理都有一个法律授权问题,都要注意依法行政,特别注意对企业产权和决策权影响的法律根据。

我国已初步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法律边界。这些法律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包括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如《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包括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价格法》等。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仅存在法律规定的真空,而且现存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法律边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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