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人的全面发展

经过28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当前,面对全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的现实,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以满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共需求为目标,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尽快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和谐社会。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一国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应当享有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础卫生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当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700美元,整个社会正由初步小康向全面小康过渡。在这个特定背景下,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

一、公共需求变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我国正处在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随着农村公共需求的全面释放,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最低保障等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现实和迫切的期盼。适应这个现实需求,各级政府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尽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当前,应当充分估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有效缓解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贫富差距中的重大作用。

1.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重大举措。

从我国的情况看,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仅反映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方面,更反映在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目前,我国名义城乡收入差距为3.3:1,若把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因素考虑在内,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已经达到5~6:1。按照这个分析,公共服务因素在城乡收入差距中的影响为30%~40%左右。因此,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加快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过大差距

2. 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条件。

从我国实际出发,缩小地区差距,重要的是缩小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过大差距。从今年我院对西北三省调研的情况看,由于西部地区各种自然条件的局限,在经济总量上要赶上东南沿海地区,很大程度上是不现实的。逐步实现国家对西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当成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为此,应当按照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要求,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3. 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缓解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

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中收入最高10%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最低10%家庭的9.2倍。客观地分析,我国要有效缓解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一方面要靠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来规范初次分配;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政府的再分配功能。有专家估计,在导致贫富差距的各种因素中,教育因素约为20%。此外,这些年基本公共服务的个人承担费用上涨太快,大大超过中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这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医疗和教育已经成为家庭除食品外的最大开销,两者总和占到总消费的20%以上。2004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5.5%,这个比例在发展中国家已不算低。但是,居民个人负担的比重由1980年的21%增加到54%。因而,为城镇困难群体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不仅可以直接缓解并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通过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提高其获取收入的能力。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中央地方关系。

从我国的现实需求出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要的是中央地方关系要从“以经济总量为导向”向“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转变。根据我院2006年中国改革调查问卷反馈的数据显示,超过90%的专家赞同这一主张。现行的中央地方关系,使各级政府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地区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增加上,经济总量是硬指标,基本公共服务是软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缺乏基本条件的。

1. 加快改革和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

(1)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最具有均衡地方财力作用的转移支付形式。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其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例在50%左右。2005年,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比重按宽口径计算(将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计入全部转移支付)只有9.8%,按窄口径计算(不将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计入全部转移支付)占15.3%。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过低不仅削弱了中央政府均衡地方财力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在地区性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自主性。从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客观要求出发,应当分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使其成为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2)规范与清理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由中央各部委按照“条条”管理转移到下级政府,带有指定用途,地方政府无权挪作他用。2005年,专项转移支付比重按上述宽口径计算占30.73%,按上述窄口径计算占48.07%,是我国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而分散,在管理上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地方政府“驻京办”、“跑部钱进”的现象都与此直接相关。从目前的情况看,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应当与中央部门的改革统筹规划。按照建立公共服务体制的要求,应当逐步减少中央各部委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强化政策规划、指导和监督职能。将各部委缩减下来的资金直接由中央财政转移地方政府。这样,可以使一些不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转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此同时,对中央部委必须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使其规范化。

(3)逐步缩小直至取消激励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总量的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1994年在启动分税制改革时,为调动积极性和减少阻力,中央以1993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规模为基数,以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的形式把中央财政收入返还一定数额给地方政府。如果把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计入全部转移支付,2005年,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的比重为36.08%,超过专项转移支付的30.73%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的33.19%。

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的过高比例直接扩大了地方政府间财力上的差距,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公共服务差距。为此,应当尽快制订时间表,统筹协调和安排,逐步降低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的比例,直至最后取消。通过这样的结构调整,可以大大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使整个转移支付制度适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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