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内强奸”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在《婚姻法》的修订期间前后,“包二奶”以及“二奶”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关于夫妻间的“配偶权”的问题,丈夫可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的“婚内强奸”等问题都浮出水面。引发了各个阶层的人的思考,其中对于“婚内强奸”问题的讨论尤其热烈。但是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通过并颁布。对次问题的讨论从立法的角度给予了答复,但是是否法律没有规定就能够说中国的广大的夫妻中根本没有“婚内强奸”的事情发生呢?在《婚姻法》修订后在来审视这个问题应该会使我们更加的深刻的理解这个问题。中国编辑。  在讨论次话题之前,首先要对“婚内强奸”的具体含义有一个界定。顾名思义,“婚内强奸”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丈夫或者妻子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强行和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学》,苏惠渔主编(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显然我们国家的立法中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限定在了“男子”上。而将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由妇女承担,妇女最多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是教唆犯。但是,现实生活中,难道就是“男子强奸妇女”,而没有“妇女强奸男子”的情况发生吗?回答是否定的。现实的生活中,完全有可能存在妇女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望而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男子发生性交的行为。例如,一些妇女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势,,也就是俗称的“富婆”,威逼在起操纵下的男性和她进行性交,尽管男方不愿意,但仍不得不为之。这种情况虽然不如男的强奸女的多,但是却是存在,既然我们国家确立了罪行法定的原则,就应该对此进行立法。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有关性犯罪的规定中就有奸淫幼男的规定:“任何男人同18岁一下不是其妻子的女人性交的,以及任何妇女同18岁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性性交的,处罚如下:如果孩子在10岁以下,处终身监禁……”。既然强奸罪的主体不应该限定在男子上,而应该是包括男性和女性,那么同理,“婚内强奸”的主体也应该是包括女性在内的妻子丈夫在内共同构成。也就是可能发生丈夫强奸妻子或者是“妻子强奸丈夫”两中情况。虽然在我们国家由于伦理和传统“女子强奸男子”的情况没有“男子强奸女子”的多,导致的“妻子强奸丈夫”比“丈夫强奸妻子”的情况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少而去忽视它。随着女权运动的进一步的发展和妇女的地位的进一步提高,性观念的进一步的解放。“女子强奸男子”,“妻子强奸丈夫”的情况必定会上升。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   在界定了“婚内强奸”的定义和犯罪主体之后,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这种强奸行为发生的原因。从婚姻发展史来分析,现代的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次之前,婚姻制度经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的历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写到:“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虽然社会在发展,但是只是大的方向的发展,表现在具体的个人和事物的时候就不一定具有这种性质,也就是说,在现代的文明的社会中有些人并不文明。文明社会的大方向和具体的个人中有断裂带。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不能够对其起作用,也就是他敢以身试法。当然“婚内强奸”也不例外。在文明的现代社会中丈夫或者妻子并不能很好的关注到配偶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生理学上分析,性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无论男人或者是女人都有性的欲望,但是男女的性的欲望又因人而异。有的人强有的人弱。当配偶的一方性欲不强,而另一方相比较而强一些的时候,双方的性欲念也就发生了断裂带,从而可能引发丈夫或者妻子强迫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男女两性在性欲上的差异:男子性欲强烈,性兴奋来得急促,一旦发动起来就难以遏制或中断;而女性性欲驱动比较慢,性兴奋出现也比较迟缓,可以适时而止。有了这种生理上的差异,出现男性欲望勃发,而女性无动于衷的情况,就成为一种必然。但由此而推论下去,并不等于说“婚内强奸”也是必然的,关键在于怎样对待这种生理差异。有些男人是纯粹的自私主义者,他们一有性欲望,就立刻需要得到满足,这时候妻子就完全成了他们获得性满足的工具。还有些男人心目中没有妻子的地位,或者自以优越于对方好几个等级,甚至把性生活当成对对方的赏赐,让这种丈夫来细心揣摩妻子的心思并为此而费神费力是不可思议的。在以上几种人的婚姻生活中,“婚内强奸” 的情况时有发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进一部的冷漠,人和人之间的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也就必然的导致了现代人的压抑的情绪不能有效的发泄。当回到家中,稍微对方不顺心,或者是要求过性生活但是对方不愿意,就有可能发生婚内强奸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奸者多是出于一种发泄或者是出于一种报复或者是虐待。通过以上的分析我门可以的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社会自身所产生的原因导致的“婚内强奸”是必然要发生的。所以,就有必要对它做定性的研究,并以相应的立法来规制这种行为

关于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在我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全盘否定说,他们认为“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法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质疑。”“丈夫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在其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段不当,当不能因此而定强奸罪。”全盘否定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检查部门也倾向于这种观点。二,全盘肯定说认为“丈夫妻子的强行性交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全体是一般全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丈夫当然包括其中,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的组成内容,如果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志,采取强制的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该中学说是少数学者的观点并为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三,折中说,该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够成强奸醉,但在以下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是并没有任何的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的性关系。而女放也坚持离婚的。2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并且长期的分居的。”审判部门谨慎的采纳了此种说法。我认为“婚内强奸”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我们应该正视她,并通过一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规避她。具体原因如下:A,我们国家相关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或者说要包丈夫排除在强奸的主体之外。妇女结婚并不是其法定的不受性侵犯的丧失期。但是应该注意“婚内强奸”和普通的强奸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基于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发生强奸。可以说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虐待。B,虽然夫妻两个人已经结婚并组合成家庭,但是夫妻相互之间的人格和尊严都是相互的独立的,不受侵犯,而且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配偶权的相关的立法。也就以为着在夫妻的合法存续期间,妻子是独立于丈夫的,不是丈夫的工具,是和丈夫平等的,有接受丈夫和拒绝丈夫性要求的权利。C,随着实践的发展,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在实践中来利用法律来规制这种行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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