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工作的规定

学校收费工作规定

为了使学校收费工作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杜绝乱收费现象,对收费工作做如下规定

1、学校的所有收费事宜(包括学生学杂费、代办费、班会费、自行车费、寄宿费、补习费、借读费等等)在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办理,各个年段、各个班级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者将追究其责任。

2、总务处财务室负责收费的具体工作,总务主任负责收费的组织工作。开学初,学生持班主任签发的注册单按规定时间直接到财务室办理交费事宜,财务室及时做好期初收费工作收费款项及时入库,防止差错。

3、任何收费应开据发票,收费发票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统一企事业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不得开据白条,严禁收费不开票行为,做好收费登记工作

4、各种收费项目必须有上级有权部门的文件依据,收资标准必须按照财政局、物价委核定的金额标准收费收费应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金额,严禁自立收费项目,自订收费标准。

5、班会费学校统一收取后,再接年段分发到班级。期初收取后,期中原则上不再收取,确系需要收取的,应报学校及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收取。否则,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如数退还,并追究班主任责任。

6、年段或班级确需要购买学习材料的,应将数量和金额上报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凡未经校长审批的收费行为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并严令其纠正。

7、所有收费按财务规定,存入银行专储户头,严防坐支或挪用等违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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