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在保理业务中的贸易风险分析

[摘 要] 在赊销交易盛行的背景下,卖方多采用保理业务来减轻资金压力,规避坏账风险

保理业务下,尽管卖方无追索权的卖断了远期应收账款,获得了保理商的买方信用担保,但他仍须面对诸多贸易风险,特别是贸易纠纷风险

本文分析了各种贸易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

[关键词] 卖方 保理 贸易风险      伴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吸引客户和增强贸易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卖方采用赊销或者远期托收等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由此引致的远期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压力,蕴藏着坏账风险,已经成为卖方的一大心病。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具有贸易融资、资信调查、买方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种功能的保理业务受到了卖方越来越多地青睐和重视,并在我国获得了广泛传播和迅猛发展。

一、卖方保理业务中面临的贸易风险分析   在赊销贸易中,卖方面对的主要风险是履约风险买方信用风险,前者主要是卖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后者主要是买方能否及时足额付款,否则就会造成拖欠或坏账风险

买卖双方若发生贸易纠纷,不能有效妥善解决,会演变成贸易纠纷风险

如果采用了保理业务,卖方面临的风险将有所变化。

首先,合刘 鹏 巩爱凌 青岛理工大学经贸学院买方信用风险

通过债权转让,卖方得以提前安全收汇,由买方信用风险带来的坏账风险降低了。

由于保理商无追索权的买断了应收帐款,所以保理商独自承担了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资信和财务风险原因导致的各种呆账和坏账损失。

但是,保理业务并不能完全免除买方信用风险

这是因为,即使在卖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买方仍然可以主动寻找各种借口、挑起贸易争端、制造贸易纠纷,达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

最后,贸易纠纷风险依然有可能存在。

贸易纠纷时而导致买方付款时,保理商将免除信用担保责任,并且还要把已付款项追索回去。

显而易见,贸易纠纷风险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它将直接导致保理商免责,所有风险、责任最后都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端的应收帐款所涉及发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

”所以,贸易纠纷风险是严重影响卖方利益的不确定因素。

而且,如果买方因财务困难而出现信用风险,人为制造贸易纠纷,则保理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惹火上身,最理性的处理办法就是立即认可贸易纠纷事实的存在,并向卖方进行追索,而不管这样做是否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

这就带来了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二、例证:贸易纠纷风险导致保理商信用风险   1996年9月,我国中贸公司向A国甲公司出口销售一批货物

1997年2月货物出运后,保理商预付了16万美元的融资额。

3月15日,应收账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贸易纠纷

中贸公司多次去电催促付款,甲公司均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

5月11日,进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他过去从中贸公司购进的另一批同规格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

保理商遂立即对其融资款进行追索,遭到中贸公司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因国外最终收货人拖欠银行大量款项,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即被控制在银行手中,甲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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