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的对策建议

4 优化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对策建议。

4.1 完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制度方面。

4.1.1 细化工伤赔偿指导意见,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指引。

劳务派遣管理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用工单位三方协调机制,包括定期召开三方协调会议,政府要充分发挥服务和指导功能,及时了解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情况,企业要有针对性的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二者最好的沟通媒介和桥梁就是工会组织,三方要科学、合理划分职责、权利、义务,互相监督,让三方协调机制最大程度的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搭台,工会敲鼓,企业唱戏,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细化工伤赔偿的指导意见和操作指引。如制订并推广标准的劳务派遣合同,对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指引,进一步理顺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权责,并制订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办法及程序。

4.1.2 建立健全工伤赔偿机制,确保赔付追偿落实到位。

由于工伤保险法规设计的不科学,中国特殊国情的劳动力市场二元机构,以及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日趋灵活,使大量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建立健全政府先行赔付机制越来越迫切。近年来,国家不断修订和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法律和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法(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先行赔付的概念,为之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更大的实现空间,也使大多数劳务派遣人员被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同时工伤保险金又有大量结余,为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先赔付机制作为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较好的先决条件,政府先行赔付后再向相关的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追索相关赔偿金额以及承担相关责任。一方面解决劳务派遣人员这类弱势群体的困难,一方面也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相应配套的是政府为劳务派遣单位垫付工伤赔偿后如何追偿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的操作指引。

4.1.3 制定劳务工伤保险法规,统一地区工伤赔偿标准。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工伤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工伤赔偿机制偏重于赔偿部分,但是还应该包括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从顶层设计上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缺失和设计的不完善,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体系。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目前工伤补偿标准以市(地级)一级的统筹标准计算。但是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那么工伤赔偿更应该按照公平理论进行赔偿,不能因为城市户口或者农村户口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而区别对待。同时国家工伤赔偿标准和省级地区赔偿内容又不一样,如:一次性伤亡补偿金国家标准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广东地区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及基本工资进行赔偿,很多劳务派遣人员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是那么伤亡依据当地标准赔偿还是依据全国平均标准赔偿也未能统一明确。

4.1.4 优化商业保险收取费率,明确缴纳社保范围种类。

如果说社保是基础,那么商业保险就是补充。社保一般都是保而不包,只是给人们日常生活做个最最基本的保障。随着我国商业保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行业经营相对越来越规范,而且有政府监管。劳务派遣企业为了减少或者降低成本,可以用商业险补充工伤保险的不足之处。

科学合理地细化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也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工伤保险的保险费收取比例和浮动费率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劳务派遣工伤事故发生率、发生行业、工伤保险费支付概率,并借鉴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险的费率设置的科学之处,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伤保险费收费比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增强企业参保和增强工伤预防的积极性。

4.2 提高政府行政监管能力方面。

4.2.1 发挥政府协调主导地位,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利。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维权过程经常会遭遇到 长征,当然导致这种马拉松似的维权因素很多,需要政府力量在背后的推动,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今天,政府的宏观调控这只无形的手在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和经济市场中依然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我国农村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解决,我国一些欠发达的省市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专门向发达地区输送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欠发达地区的就业压力,而这些劳务派遣单位一般是由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劳动部门直接管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高效地处理被派遣人员的举报投诉案件,对不依法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涉及被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争议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合法权益。

4.2.2 合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急协调统筹能力。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也将是劳务派遣人员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易发期和多发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建设并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针对劳务派遣工的利益诉求特点,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预警监测和应急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旦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维权或者争议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由应急办统筹协调成立应急小组,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维护权益、组建工会等常规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企业守法守规经营行为,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对运营不规范、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用工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继续推进劳动部门的体制改革,将公共就业服务与市场竞争业务进行界定和拆分,保障市场监管的公平与公正。

4.2.3 简化工伤认定核实程序,缩短加快工伤审批时限。

本研究在问卷调查中发现,虽然维权渠道不少,但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来说他们对工伤赔偿维权的渠道了解的较少,一方面公共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维权渠道的宣传工作,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可以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大力宣传一旦发生工伤如何维权,同时也要考虑到年龄大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印制宣传手册;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创新举措,简化程序,缩短工伤认定异议的时间。公力救济途径对程序要求十分严苛,为此设定了许多异议程序,延长了工伤赔偿的时间。特别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务派遣人员作为一群特殊的劳动群体,大多数劳务派遣人员都来自内地农村,农忙时节需要回到土地上进行耕作,导致他们很难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动关系时间不长。开辟劳务派遣人员绿色通道,这一点可以参考国家、省、市重大重点项目,有专门的绿色通道,一方面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另一方面可以缩短和加快审批时限;劳动仲裁制度的设置使得用人单位更易取得有利裁决,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发生后,多数只能希求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较为公正的判决。

4.3 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经营行为方面。

4.3.1 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准入,评定管理审核经营行为。

第一,提高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资质要求,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的备案制度和自纠自查的年审制度,不断促进劳务派遣单位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同时,可开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评星定级的制度,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规范性、服务性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法定义务等情况评星定级,从上到下、从高到低,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包括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工伤赔偿执行情况等,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对于年审连续不达标或者星级很低的劳务派遣单位纳入黑名单,禁止在未来几年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和服务,而对于星级评定越高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进行表彰或政策性的扶持。

第二,严格准入标准,从严进行验资和审核。对新申请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除了增加注册资金数额,收取一定金额的风险金作为保证外,还要全面考查申请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实力。在每一批劳务派遣人员派出之前,劳务派遣单位要向相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还应提前介入,按风险大小和人员多少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存放在公共行政部门的监管机构,待派遣期结束进行结算,同时监管机构要注意这部分保证金费用不要以其他名义转嫁到劳务派遣人员身上。

4.3.2 实现劳务派遣动态管理,指定跟踪提供上门服务。

建立劳务派遣工伤赔偿动态跟踪制度。任何一项利好的政策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是否落实以及落实的程度更是关键。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于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是否到位进行回访跟踪,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坚持备案制度。回访跟踪赔偿进度和了解情况后,及时做好赔偿情况记录,并把回访跟踪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回访对象案卷或案件审理工作归档备案。二是坚持反馈制度。对跟踪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超出权限管理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探索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发出整改建议书,要求相关部门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向上级部门及时进行反馈。三是坚持追究制度。回访跟踪中发现对回访对象疏于管理,不按规定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在跟踪工作或解决问题中推诿扯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四是指定安排联系人,提供上门服务,根据所在区域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制定联系人,类似派出所片警的性质,负责一部分劳务派遣人员情况的跟踪和回访,并提供上门服务,帮助其解决权益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3.3 建立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推进成本分担补偿标准。

劳务派遣过程中,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化过度需要成本,发生工伤后的赔偿更涉及到成本,那么这些成本如何在政府、社会、企业、个人间合理进行分担?而由工伤赔偿维权引发群体事件导致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纵观社会进步,大力发展经济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促进政治格局的平稳。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进程中,采用一定的机制、体制、法制三制合一来维护政治稳固。而这样的机制是由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的政策和法律共同构成,发挥互补作用。工伤赔偿是否能真正落实关键在于良好的成本分摊机制,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大责任,统一标准整体推进,而并非简单的按照地区差异,生命不分贵、伤残等级不分户口、赔偿标准不分区域。

建立和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有利于稳定发生工伤劳务派遣人员的情绪。目前,工伤赔偿的成本多数是由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来承担的,主要是个人,而在政治和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政府和企业则较少承担这类成本。如果这种趋势任由发展下去,势必会加剧劳务派遣人员这类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导致更多的群体性事件,从而给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造成更大的困难。因此,必须从机制上解决优势社会群体承担社会成本的问题,正确处理处理好中央分摊与地方分摊的关系、处理好输入地分摊与输出地分摊的关系、处理好一次性成本分摊与连续性成本分摊的关系、处理好成本分摊责任与成本分摊能力的关系,处理好成本分担机制与补偿机制的关系。

4.4 加强用工单位监管方面。

4.4.1 规范用工派遣管理制度,实行新聘试用考核机制

用工单位虽然与劳务派遣人员无直接劳动关系,但是发生工伤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外,还要在发生工伤后包提供工伤证明等材料,因此规范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制度迫在眉睫。行政部门督促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公室,制定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用工单位管理制度,适应企业用工需要。严格界定劳务派遣用工使用范围,规避混岗风险,对非核心业务,选取资质较好、业务成熟、管理技术水平较高的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合作。统一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定岗标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在企业现有定岗标准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摸索规律,重点研究岗位减员增效的措施与方法。细化劳务派遣用工任职条件,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素质。根据岗位工作的要求,细化各个岗位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等任职条件,实行新聘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考核制度。随着物质水平提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完善工资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分配制度,形成相对规范的工资分配模式;健全津贴补贴种类,对部分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服务要求高的岗位增设岗位补贴,对具备相应学历、技能、专业技术等级的人员增设技能补贴,根据服务年限长短设置服务津贴。

4.4.2 建立用工单位档案制度,完善规范合同监督管理。

公共行政部门应该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企业进行登记,并将其相关资料归档备查,包括用工单位性质、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等,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要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纠正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用工单位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杜绝劳务派遣工的滥用。设立劳务派遣保证金制度,在每批劳务派遣工派出之前,由劳务市场监管机构向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金。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要定期向劳动监察部门上报其劳务派遣工的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费状况,以便于监督管理。

4.4.3 创新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减少劳资纠纷促进稳定。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很多不足的地方,在避免和减少因劳务派遣所产生的各自争议同时,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用工方式。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企业招聘并由其管理,新的用工方式可以为你派遣我管理,如支付工资方面,很多劳务派遣单位会克扣劳务派遣人员一部分工资,或者有的项目派遣的负责人拿了项目工程款消失得无影无踪,实行新的管理方式可以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即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单位代发,避免和减少劳资纠纷,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4.5 履行工会组织职责以及其他方面。

4.5.1 成立劳务派遣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派遣人员利益。

由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因此涉及到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赔偿也需要工会组织监督。而且工会组织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并有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相关部门也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因此有必要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工会,成为会员。法律法规规定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工会组织,被派遣人员无论是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在用工单位,都可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实际上劳务派遣人员都没有参加工会组织。因为一旦发生工伤后的费用,可以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一部分来自于工会的经费。而工会经费一部分是行政拨款,另外一部分是企业员工缴纳的工会会费。但是由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酬较正式职工低,可以适当调整。

4.5.2 做好上岗培训教育工作,加强普法知识宣传学习。

劳务派遣人员作为社会普通的一员,很多是背井离乡,由偏远农村进入城市这一对他们而言不甚熟悉的社会环境,从事的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工作,因此,他们成为了城市中相当特殊的群体。劳务派遣人员作为临时性职工,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安全生产及事故预防意识也不高,从事的工作却具有相当高的危险系数,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投资几乎不做任何事故预防防护措施,这些均导致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几率大大提高。在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必须强制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在此基础上,劳务派遣人员自身也应提高工伤事故防范意识。由于用人权与用工权分离,导致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相互推卸职业技能培训责任,仅有极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愿意并有能力承担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要建立动态教育培训机制,让每一位员工判断自己岗位存在的风险,使职工安全风险意识受到一次洗礼,加强全体员工安全,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从业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率应努力达到百分之百),这对造船企业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又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针对劳务派遣人员维权意识不强的实际,可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手册,引导劳务派遣人员如何选择用工单位、如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社会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动员劳务派遣人员积极参与,从而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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