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XX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明施工管理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条 进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明工地监督管理有效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明施工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长效管理根据《关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见通知》(苏建质安[0]87 )、《XX 市进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句政建规[0]0 )、《XX 市关实施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动管理见》(句政建规[03] )对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明施工存违法、违规行实施黄牌警示红牌警示制特制定实施细则

二条 凡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规定。

三条 市住建局对发现存较安全隐患、严重不明施工行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红、黄牌警示制。

四条 被亮黄牌警示工程项目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完毕责任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被亮红牌警示工程项目必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毕责任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监督机构核合格方可恢复施工

五条 被亮红牌警示责任单位及现场责人应当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告诫性约谈;拒不接受约谈追加亮牌天数。

六条 凡被亮红牌警示工程项目和责任人律不予参与主管部门组织评优、评先活动已被评优、评先按相关程序撤消并收回其评优、评先荣誉证。

七条 被亮红、黄牌警示责任单位责任人市住建局 XX 市公共交易等平台上发布并记入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亮牌期限参与政府投或政府投占主导工程项目招投标将限制其市场准入。

八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亮黄牌 、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擅开工相关部门实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到位;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较安全隐患逾期采取有效措施或消除;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或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明施工方面存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 5、关键岗位人员不岗等被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 6、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 7、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实有责任; 8、因违法、违规行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9、省、市组织安全生产检被通报批评; 0、标项目理或总监 年 次因故变更; 、单位年有 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 、发生般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社会影响。

九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红牌 、施工现场存重安全隐患逾期采取有效措施或消除; 、开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擅施工; 3、政府重项目、招商工业项目取安全监督通知擅施工; 、省、市组织安全生产或明施工检被通报批评; 5、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市上级批评处; 6、发生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十条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亮黄牌警示限 、给予黄牌警示亮牌限 3 月; 、受黄牌警示要限到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亮牌追加亮牌3 月; 3、对责任人亮牌责任单位亮牌 倍。

十条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红牌警示限 、给予红牌警示亮牌限 6 月; 、被亮红牌责任单位拒不接受约谈追加亮红牌 3 月; 3、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市领导批示处亮牌6 月;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事故等级按照以下执行 ()般事故亮牌 6 月; ()发生较事故亮牌 月; (3)发生重事故亮牌 月; 5、对责任人红牌责任单位亮牌 倍。

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亮牌计起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事故发生次日起计起; 、省、市安全生产与明施工检被通报批评被通报次日起计起; 3、其余情形亮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定次日起计起。

十三条 亮牌操作程序 、达到亮牌情况工程项目由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报告报告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违法违规具体描述、建议亮牌类型、亮牌限、计起至等。

市住建局对报告容进行核实确认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并按七条容执行。

十四条 除亮牌操作程序 、被亮牌责任单位责任人亮牌限到期前应向原作出亮牌建议报告职能部门提出面除申请; 、原职能部门核实将除亮牌建议报告上报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对报告容进行确认根据上报见责统除。

十五条 市住建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每季定期召开次两场动工作协调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措施通报被亮红、黄牌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事宜。

十六条 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细则确定各项规定落实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动管理制。

十七条 全市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责任严格遵守我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明施工各项规定和要。

十八条 各施工现场应当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法及纠正和处违法违规行及上报监督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受理和处置相关投诉。

十九条 实施细则由 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释。

二十条 实施细则 0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