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摘要:为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银行业积极转型,重新重视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

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业务中占比增加,个人信用评估重要性凸显。

本文试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现状,制约我国现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出发,探讨如何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评估 诚信 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

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

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

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

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

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

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信用记录普遍缺乏。

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

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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