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基本问题探索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规定了四种连带责任,把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引入代理制度中,在中外民事立法中尚无先例,民法理论界亦未曾有人对此作出论证。

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了很多问题,其中核心问题就是明确责任的归属问题,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此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可以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法的制度被引入其中,对解决因代理而产生的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载论文网 /3/view—13033842.htm  【关键词】代理代理人;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其中代理的含义有两种:(1)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中,依据代理权代替他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人被称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实施民事行为的并依据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一方被称为被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同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人被称为第三人。

代理关系中因为有第三人的参加所以会涉及到三方面的法律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基于法律直接的规定或者授权或者委托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代理人依据自己享有的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被代理人基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三个关系之中第一个关系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两个为代理的外部关系,虽然代理关系是分为内外两种关系但是两种关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隔的。

这是因为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2)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代理的本质属性为一种意思表示,其除了受代理规范的调整外,还受民事行为规范的调整。

二、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

首先是本人,既被代理人;其次是代理人;最后是相对人,又称第三人。

代理人和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代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

在直接代理关系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在间接代理中一旦本人依《合同法》第402条直接接入或者依据《合同法》第403条行使介入权,或相对人依《合同法》第403条行使选择权,本人与相对人之间也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因为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因此代理人与相对人直接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着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三、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的这一特征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基于委托或者授权行使代理权为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指定的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为民事行为,这一特征显然限制了代理人的代理权但是这也表明只要是在代理权限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根据具体情况为意思表示,完成代理事务。

(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代理行为

这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在为一定的民事行为时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这一民事行为就不被认定为代理行为而是与代理无关的独立的一个民事行为或意思表示,所以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三)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只有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的民事行为并且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在享受因代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代理中存在问题   授权不明。

这是在很多的代理关系中都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我觉得存在这样的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习惯力量的影响。

代理制度尚未取得法律上应有的地位之前,已经自发的接受了这种活动的方式,但是虽然自发的接受了却没有自觉的行为

人们在运用这种活动方式为民事行为时,却缺乏严格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更加缺乏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观念。

在委托关系授权是关键性问题,明确确切的授权权限是对委托的基本要求。

代理关系中这样一个核心关键性的问题却时常被人们所忽视,即使法律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后,人们的习惯还在起着作用,导致在代理关系中还存在着授权不明的问题

(2)某种厉害的驱使。

代理关系中由于授权不明所以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更加灵活,便于根据现实的问题来决定问题

这对于代理人来说有时时有利的;对于被代理人来说,这是很便捷的一种授权方式,而且还可以根据授权不明判断对自己是否有利从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而给自己制造一种可以回旋的余地,如果代理人所为的行为对自己不利就可以以未授权为借口,从而规避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所有不利后果均由代理人一人承担。

(3)管理体制上的原因。

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家经常处于一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所以他们在授权时一定会写明明确的授权权限而不至于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而在我们国家虽然经济体制正在改革但是一时之间一些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很多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就没有对授权行为作出谨慎的考虑,所以授权不明也有一定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1]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1998.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   [4]民法通则[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   [5][德]鲁道夫?冯?耶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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