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房屋问题,《婚姻法》有何最新司法解释

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房屋问题,《婚姻法》有何最新司法解释

常律师:   你好!   我是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碰到婚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尤其是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房屋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最多。最近听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婚姻关系中的房屋问题做了最新的司编辑。法解释(简称解释二),并于2004年4月1日已经开始正式施行。你是否就此给我们讲解一下。   冷玉梅   冷玉梅:   你好!   你提出的问题很具普遍性,在工作中,我也经常碰到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房屋纠纷。在此进行较全面的说明,以便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进行参考。   成个家首先要有住房,这房子问题往往成为婚后纠纷的隐患。这次新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做的最新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二)特别就房产问题做了以下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原有的解释,这里的婚前所购房屋是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里的婚后所购房屋则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现阶段,如果父母想让这个出资成为子女个人所有,必须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这个明确表示最好有个书面形式。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