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关于对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印章的处罚通知
根据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第十六章办公室管理制度中的印鉴管理制度,及XX建[2009]第18号关于印章管理补充规定,同时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现对于XX分公司在未得到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刻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一事,作如下处罚:
因其行为违反了印章管理制度,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是初次违反制度,私刻公章。经总公司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罚款10万人民币(10日内缴清);。
三、因系首次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公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效的、合法的公章在公安局备案,且是唯一的。
故即日起,再发现有私刻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处100—200万元罚款,并直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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