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全面“营改增”后煤炭企业如何加强税务管理

摘要:本文中,作者首先介绍了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形势,接着着眼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为煤炭企业提出了适应该形势加强税务管理可采取的措施。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营改增煤炭企业税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6—000213—01   一、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全面“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将对煤炭企业掌握执行政策、进项税额抵扣、入账发票审核、纳税资料保管等财务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因而,全面“营改增”后,煤炭企业应加强有关税务管理工作,以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

二、全面“营改增”后煤炭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根据煤炭企业实际情况,为加强税务管理工作,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煤炭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   1.全面掌握、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1)学习掌握全面“营改增”有关文件。

学习掌握全面“营改增”有关规定是做好全面“营改增”后税务工作的前提。

截至2016年12月初,国家已出台50多个全面“营改增”有关文件。

煤炭企业应将国家现有出台的全面“营改增”文件归总、汇编,组织财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学习、掌握有关文件,同时应定期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跟踪关注、学习掌握国家后续出台的“营改增”有关文件。

(2)掌握全面“营改增”后新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

煤炭企业增值税报税人员要按照新修订的《合同、验收单、业务发生证明等进行业务审核、发票初审并在发票抵扣联背面签章,再由税务会计审核、认证通过,最后交制单会计入账

4.不将超过期限地税发票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26号公告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自2016年5月1日起,改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因而,2016年5月1日后,煤炭企业财务部门在报销差旅费、确认工程进度等入账处理时,应按照上述规定对建筑业统一发票等地税发票严格审核、辨别,有疑问的可到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官网进行真伪查询,对经审核、查询不合规定发票予以拒收、要求换票,不将超过规定期限开具的地税发票入账

5.齐整装订、妥善保管纳税资料   增值税纳税资料是确定企业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的基本依据,属重要会计档案。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损毁。

因而,煤炭企业应按时对增值税纳税资料齐整装订,妥存备查。

(1)装订方面。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装订

每年初,煤炭企业申报、缴纳上年12月增值税后1—2天内,应将上年各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齐整装订成册。

②销项发票存根联装订

煤炭企业每月应对销项发票存根联按17%税率货物、17%税率加工修理修配、17%税率服务、13%税率、11%税率、6%税率顺序装订

③进项发票抵扣联装订

煤炭企业每月应将“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明细账、入账会计凭证副页和对应进项发票抵扣联按入账凭证编号顺序装订,以便查询。

(2)保管方面。

做为会计档案的一部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煤炭企业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煤炭企业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保管期限10年,进项发票抵扣联、销项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30年。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全面“营改增”形势下,煤炭企业只有适应该形势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才能规避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税负,实现全面“营改增”前后企业税务工作的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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