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变化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利润的处理进行了修改,本文通过成本法核算范围、前后两者不同的处理方法以及二者的异同点来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 投资收益 股利      ■一、长期股权投资何时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就是投资企业能够决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制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规划,拟定合同等,而且投资企业能够从被投资企业的活动中获取收益。

一般来说,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这个权利。

2.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没有与其他享有被投资企业股份的企业共同签订合同对某项经济业务(比如说研发一个新产品),对于研发新产品的生产决策不需要二者共同协商决定,也没有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及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没有派己方人员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一般来说,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20%时可以认为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二、长期股权投资之前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章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是企业上年经营所得的分配,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例:甲公司07年1月1日以2000万元购入乙公司5%的股份,支付相关税费8万元,甲公司取得该股权后,未派出人员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乙公司未上市,它的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以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和分派股利情况如下表。

解析:乙企业08年分配的股利是对07年的利润进行的分配,发生在投资年度之前,应该作为投资成本的冲回,扣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而09年分配的股利4700万中,有500万是取得投资之前的股利,冲减成本,3000万是对08年经营所得的分配,剩余的1200万是属于超过投资以后到08年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部分,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换算成投资企业应该确认的损益。

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08年:借:应收股利150    贷:长期股权投资150   09年:借:应收股利 235   贷:长期股权投资145    投资收益90   ■三、长期股权投资现在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第一款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沿用上面的例子。

解析:由于不再划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所以,全部确认投资收益。

会计分录:   08年:借:应收股利 125   贷:投资收益125   09年:借:应收股利 235   贷:投资收益235   ■四、总结   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规定,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都是按照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投资企业享有的属于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时,所做的会计处理都是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确认投资收益时,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全额确认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规定大大地简化了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也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国际相接轨,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会使投资企业通过控制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来操纵他的当期利润

所以要加强相关信息在附注中的披露。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编委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   [3]王晓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新解[J].财会月刊,2010(4)   [4]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1999)[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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