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资料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

【关键词】 影像资料法医学鉴定;证据。

[摘 要] 影像学的发展给临床医学带来极大的发展,同时也促使法医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法医鉴定提供了更有利的证据。

[关键词] 影像资料法医学鉴定;证据。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法医学鉴定的范围也日益拓宽及应用影像资料法医学鉴定案件日益增多,合理有效地应用影像资料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法医学鉴定应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试从X线片、CT片及MRI(磁共振成像)的有关应用作一探讨。

1 影像资料应用的几个方面。

1.1 利用骨折愈合过程推断受伤时间。

骨折愈合过程在X线的表现象可以分为4个阶段,即骨痂形成期骨痂连接期、骨痂成熟期、骨痂塑型期。其中骨痂形成期在法医检案中的应用价值颇大。经常需要鉴别受伤时间与X线片征象改变的时间是否相符的问题。学术界通常认为骨痂形成期的时间为2周~4周,但儿童有时9 d即可见。笔者在实践中曾遇一案,杨某于2001年5月3日受伤受伤后在鉴定时提交X线片,该片显示右侧尺骨骨折,X线片编号为2001年5月10日,经对片子审阅发现骨折线有些模糊,X线片损伤征象不符合骨折一周后的改变,为慎重起见,请放射科专家进行了会诊,会诊意见与我们的分析结果完全一致。后经核实该受伤者曾在这次受伤以前还有一次受伤经历。这就证明了我们的鉴定结论。

1.2 利用骨折形态推断致伤方式。

骨折形成的机制不同,可造成不同类型的骨折,反之,也可依据骨折类型来推断致伤方式,这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笔者曾遇这样一案,受伤者在鉴定时提交了其受伤后左拇指骨折的X线片,阅片发现骨折断端向内侧移动。对于该损伤受伤者坚称系加害人牙齿咬伤造成。经详细审查伤者病历记载,发现病历资料中没有对伤处存在皮肤裂伤的描述,结合法医学有关致伤方式的理论及骨折的具体形态,认为该损伤系牙咬形成的依据不足。可见在分析骨折形成机制时,应根据X线片显示的骨折形状并结合病历资料、现场勘察等方面的情况予以客观分析判断。

1.3 利用影像学征象改变推断损伤程度。

在因颅脑损伤导致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的案件中,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是否鉴定为重伤需进行出血量的计算,此时伤后的CT片改变就是推算的关键所在,根据出血量来判断伤情是否构成重伤,这种方法是法医检案实践中常用到的。MRI诊断技术已广泛应用临床医学,三维成像使损伤病变定位诊断更为准确,对脑干、幕下区、枕大孔区、脊髓与椎间盘的显示技术较为成熟,优势明显。它的应用解决了我们以前无法对脊髓损伤进行准确判断的缺撼,为我们法医检案提供了更有利的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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