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取信于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是:(1)不为欺诈行为;(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公德的直接法律化。

它既是一种职业道德,也是市场经济中保护民事主体自身的信誉,从而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必要条件。

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其属于帝王条款。

近些年来,报纸和电视台揭露一些掺假的不法商业行为,诸如新棉掺旧絮,乃至整块砖石;生猪大注水,增重20公斤;毒米、垃圾棉芯;以福尔马林等防腐剂腌制咸鱼以增加咸鱼的新鲜成色;以工业酒精冒充名酒,致人中毒死亡;劣质电器号称名牌,使人触电死亡。

诸如此类,触目惊心。

欺骗处处皆是,人人自危。

所有这些,不禁令人疑问:诚信守信都到哪里去了﹖所有这些破坏生存环境的种种现象都唤起人们对诚信守信这一规则的回归热望,社会呼唤诚信、公正。

代写论文   诚信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资源,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德治相互统一的内在要求。

法治,即法律自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专制是毫不相容的。

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

社会主义法治既弘扬法律至上、崇高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

诚信守信恰恰成为以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德治的紧密结合点。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开、公正、正义、诚信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

法治德治是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两种治国方式,两者的理性统一构成了宪政。

诚信守信作为德治的重要内容,在其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法官诚信守信是其职业及道德的基本要求  只有诚信守信,才能取信于民,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

而我们的事业,就是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我们应将诚实守信作为我们职业及道德的基本准则,把取信于民作为我们事业的宗旨和终级目标。

诚信守信,对一个公民而言,其基本要求系指在做人、做事和各种社会交往当中,以诚待人、以信对人,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把“诚信”二字贯穿于做人、做事的始终,贯穿于工作、生活、经济事务的始终。

对于法官诚信含义更显丰富,其要求更加严格。

作为法官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坚定政治立场,加强理论修养,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

人民法官应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道德风尚。

正如肖扬院长所言的,一要德化于自身。

作风廉洁,做一个纯洁的人。

二是德化于本职。

司法工作中要做到刚正不阿,正气凛然、执法如山。

三要德化于社会

法官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以一个道德品质良好的群体影响社会,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正所谓“头顶三尺是法律,脚下支撑是道德,是社会良心”。

因此,具体而言,它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维护公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开拓创新。

忠于职守,努力掌握审判业务知识和熟练运用各项司法技能,以诚信为本,取信于民,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真正树立司法权威,达到最终司法公正的目的。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