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摘要 卖淫女是危害性被害性的同一体,但是人们往往只是看到卖淫女的危害性而忽视其被害性。

实践中,卖淫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我国一些城市中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卖淫女的犯罪

目前应该重视卖淫女的被害性,加强对卖淫女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卖淫被害合法权益 保护无论是在卖淫合法还是非法的国家或地区,妓女(我国现在一般称为卖淫女)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亚文化群体。

据联合国人口发展机构公布的资料显示:在法律不禁娼的国家和地区,妓女平均占总人口的1%以上;而发达的美国,历史上最高占总人口的12%,现在仍占6.7%;日本的妓女总人口的5.6%;德国妓女总人口的6.1%;法国妓女占人口的5.4%;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最高也达到了10%左右。

我国曾经一度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但是经过20余年的恢复与发展,卖淫女的数量日渐庞大,有学者推测她们已经占到总人口数0.8%。

[1] 卖淫女——危害与被害的二重性分析在人类历史上妓女所拥有的短暂的光荣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自19世纪各国纷纷立法禁娼以来,人们对妓女的评价大都是否定的,其社会危害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不容。

人们对妓女危害性的指责大多数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妓女卖淫是对人类共同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冒犯,与人类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背道而驰,严重腐蚀社会上一部分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品德,毒化社会风气。

(2)导致性病的蔓延,危害人类健康。

性乱是性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今天,艾滋病、梅毒等性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妓女所遭到的指责越来越大。

(3)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其他犯罪

例如诱使嫖客争风吃醋,打架斗殴甚至行凶杀人;有的妓女卖淫活动中常常“顺便”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活动;卖淫还常常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纠合在一起,等等。

(4)破坏家庭稳定和幸福。

有人调查说,因卖淫嫖娼而造成的离婚案占到了所有离婚案的10%左右。

[2]妓女危害性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同时妓女也具有被害性的一面,这是一个日益突出而却为人们所有意或无意忽视的问题。

在人们的观念中,妓女是“坏人”,人们投向妓女的目光中充满着鄙夷和歧视,她们的痛苦和灾难被视为罪有应得。

在疾恶如仇的中国,这一点似乎更为突出。

但是妓女被害性与其危害性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妓女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环境中。

国内外学者有关妓女的研究大都显示,家庭因素在女性走上卖淫道路中的作用非常重大,而探究妓女的堕落史大都能从破损的家庭因素中找到原因。

许多妓女的早年饱受困苦和沧桑,形成童年阴影,逐渐产生不健全的人格,这是导致她们走上风尘之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她们的家长腐化堕落,酗酒、吸毒、犯罪的占了很大比例,有些妓女家庭残缺,或者父母不和,或者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

美国一位学者对卖淫少女的家庭状况研究表明:47%的失足少女在卖淫之前就由于死亡、遗弃、监禁或类似的不幸而失去双亲或其中之一。

[3] 2000年10月,在伊拉克发生的萨达姆长子命令特种部队将百名妓女当街砍头示众的骇人听闻事件中,受害妓女大都来自没有男性的破碎家庭

[4] 在我国,1999年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卖淫家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比例高达22.3%。

[5] 国内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大都证实,比例不低的卖淫女身后都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她们过早体验的不是家庭的温暖而是各种家庭不幸。

2.许多妓女是因为被强迫、引诱或者因为生活贫苦而被迫卖淫

在旧社会,大多数妓女都是被迫从事卖淫活动。

今天,被迫从事卖淫活动的妓女仍然占了不低的比例。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疯狂实施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犯罪行为。

近年来,强迫他人卖淫犯罪分子与拐卖妇女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强迫拐卖的妇女卖淫,危害极为严重。

在被拐卖妇女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强迫卖淫

2000年4—6月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中所解救出的被拐卖妇女中被强迫卖淫的比例很高,仅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摧毁的一个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特大犯罪团伙,自1996年以来,就先后多次将遵义县80余名青年妇女拐骗到福建东山岛等地强迫卖淫

一份统计报告表明,全球约有多达200万名女子遭人口贩子的诱骗或拐卖沦为娼妓,在欧洲大约有25万至50万妇女被迫沦为妓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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